三木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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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公告编号:2016-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9 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决定于 5 月 13 日在福州市群众

东路 93 号三木大厦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

会议应到董事五名,实到五名。会议由高旭斌董事长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本次会议做出以下决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 106 条、第 82 条、第 53 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

事会审议通过福建三联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卢少辉、蔡钦铭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邵晓晖、钟立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为

卢少辉、蔡钦铭、邵晓晖、钟立明。公司董事会提名陈雄、王林、王军为公司第

八届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和独立董事简历见附件。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皆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附后)。

本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皆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 2:30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群众东路 93 号三木大

厦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具体事项见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

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卢少辉,男,1961 年 9 月生,博士后,副教授。1983 年 9 月起历任福建电视

大学教师、经济系主任,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华通天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通国际

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原任上海银都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福建三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少辉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

20000 股,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最近

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邵晓晖,女,1972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中国银行马江

支行客户发展部经理、公司业务科科长;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五四行公司业务部经

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东水行行长,招商银行福州分行零售

部总经理,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总经理。2015 年 12 月任福建三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邵晓晖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蔡钦铭,男,1974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曾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计划统计局、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工作;历任福州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福建三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副总裁。

蔡钦铭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

5000 股,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最近五

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钟立明,男,1965 年 3 月出生,毕业于福州大学会计系,学士学位。曾任福

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财务部、地联部经理,中国康辉旅行社董事、福建省康辉国

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山田林业开

发(福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

经理。现任福建世纪华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正能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

事长。

钟立明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雄,男,1955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福州

市统建办副主任,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武夷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现任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陈雄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林,男,1954 年 5 月出生,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教于长沙学院、中南大学商学院。现任中

国民主促进会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和

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王林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军,男,1970 年 1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军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6 年 5 月 13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

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和《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等规定,结合福建三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现行的《福建三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如下:

原条款: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原条款: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公司审议以下重要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按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七)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八)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拟进行股份回购;

(十)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审议以下重要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按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七)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八)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拟进行股份回购;

(十)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原条款: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修改为: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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