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270 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强律师、刘新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
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3、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2016 年 5 月 12 日-2016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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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 590,368,6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6.7289】%。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人,代表股份【156,9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4】%。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
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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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1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马强 刘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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