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衡药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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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京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

声明如下:

1、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2、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

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6

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

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联系人、注意事项、备查

文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吉满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一致。综上

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本人和股东代

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470,141,135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64.156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20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

310,1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23%。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电子邮件传

来的表明截止2016年5月5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

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均具有投票资格。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六项议案:

1、《关于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5、《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

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

股东大会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

网络投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大会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1、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

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470,445,031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87%

反对股数(股) 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0%

弃权股数(股) 6,3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13%

2、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

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470,442,93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82%

反对股数(股) 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0%

弃权股数(股) 8,393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18%

3、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

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470,442,938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82%

反对股数(股) 0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0%

弃权股数(股) 8,393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18%

4、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

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同意方能通过。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

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470,443,43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83%

反对股数(股) 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0%

弃权股数(股) 7,893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17%

同意股数(股) 573,937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8.6434%

中小股东 反对股数(股) 0

表决情况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0%

弃权股数(股) 7,893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3566%

5、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外部审计

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

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

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

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470,442,33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81%

反对股数(股) 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0%

弃权股数(股) 8,993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19%

6、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经

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

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470,442,33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81%

反对股数(股) 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0%

弃权股数(股) 8,993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19%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

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公告。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红艳

经办律师:王龙海

张红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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