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6-057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1、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股东大会决议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7)。
2、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
致。
3、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226,086,429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40000 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76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64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
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
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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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8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4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公司分红派息前总股本为 2,226,086,429 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保持不变。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
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33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08*****804 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5 月 11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5层公司证券法律部
2、咨询联系人:田菲,张蓬勃
3、咨询电话:010—68364987
4、传真号码:010—68364987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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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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