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夏汽车: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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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

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

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周夏耘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169,845,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679%。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0 名。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169,845,6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67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周晖、肖美荣与该审议事

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

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融资及

担保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 10 )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修 订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吴 波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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