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16-058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
年4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
1:30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2号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15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邱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1人,代表公司股份
72,060,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384%。其中,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股份65,737,974股,其中有效表决股份65,737,9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3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公司股份
6,322,266股,其中有效表决股份6,322,2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21%。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2,059,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392,1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2,059,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392,1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3、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2,059,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392,1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4、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2,059,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392,1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2,060,2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392,8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2,059,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392,1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2,059,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392,1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8、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72,059,54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该议案表决
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7,392,1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5%;0 股反对;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