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一六年五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
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
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
诈问题。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管连平、霍卫平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东方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15 号准则》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16 号准则》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人民币元
绪言
2016年5月5日,公司实施完成了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及股份登记事宜,发
行新股78,481,254股,2016年5月18日,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的78,481,254股股
份上市,管连平和霍卫平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由34.09%减少至29.93%。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在金融、工业、智慧城市、大数据运营等
领域的产品及服务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更好地回报公司全体
股东。
根据《收购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法规要求,杨震华作为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
就其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和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管连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61010319660421XXXX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 XX 楼 XX 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 9 号 D 座 1108
电话 010-6439892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否
居留权
姓名 霍卫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22010419700616XXXX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 XX 号 XX 楼 XX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 9 号 D 座 1108
电话 010-6439892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否
居留权
管连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霍卫平先生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管连平、霍卫平两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两人为一致行动人,且为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杨震华先生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本次权
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东方国信
序 认缴注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号 册资本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
新余仁邦时
管连平、霍卫平合计 事金融、保险、证劵、期货业务),
1 代投资管理 24 万元
持有 20.17%的股权 (以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且涉
有限公司
及前置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
新余仁邦翰
管连平、霍卫平合计 事金融、保险、证劵、期货业务),
2 威投资管理 36 万元
持有 10.07%的股权 (以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且涉
有限公司
及前置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新余仁邦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新余仁邦翰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持有
东方国信股权外,未拥有其他对外投资及生产经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
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目的核查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经核查,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公司将进一步增强在金融、工业、智慧城市、
大数据运营等领域的产品及服务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更好地
回报公司全体股东。
(二)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在未来12月内不确定是否减持或增持东方国信的
股份,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5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非公开发行及股份登记事宜,发行新股
78,481,254 股,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78,481,254 股股份
上市,管连平和霍卫平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由 34.09%减少至 29.9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管连平持有本公司股份 111,231,123 股,霍卫平持有
本公司股份 81,353,733 股,二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92,584,856 股,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 29.93%,仍为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管连平已质押其持有的高管锁定股
43,350,000股,霍卫平已质押其所持高管锁定股15,660,000股,尚未解除质押。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144,438,640股高管锁定股份。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致,由参与本次发
行的特定投资者出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本次发行,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数
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非公开发行导致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不变,持
股比例被动减少。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也不会影响到上
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公司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资产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若有变
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上市公司将通过完善各
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情形。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交易的情形。
九、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霍卫平先生于2016年1月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股份409,236股,除此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十、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
定提供相关文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
其他信息。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黄海声 何 宇
财务顾问(盖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
何宽华
签署日期: 2016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