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和终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的事项
公司本次对《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
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
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1、 2015 年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经核实上述情况属实,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条
件。
2、 公司确定的期权注销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数量符合《成都金
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相关
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 公司本次根据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相关
授权以及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关权益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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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及激励对
象的一致利益,不会影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及技术骨干的勤勉尽
职;公司回购股份所需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
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注
销相关权益。
独立董事:陈宏 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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