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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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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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059号

致: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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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2016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

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9:30点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

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0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9:15—

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3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517,727,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51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

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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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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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59 号)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韦少辉

负责人:张 炯

石之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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