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就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调整、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预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新
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
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方案调整是基于对资本市场整体情况的考虑,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同意《关于调整公
司非公开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说明(修订
稿)>的议案》等相关文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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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建新 Aimin Yan 陈文化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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