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6 证券简称:创意信息 公告编码:2016-57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28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837,7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1.370%。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23,4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67%。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88,814,32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0.0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023,46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36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2,023,4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6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文斌先生主持,公司
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0,814,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票 22,8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
本议案获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 2015 年度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
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0,814,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票 22,8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0,814,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票 22,8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0,814,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票 22,8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0,811,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
反对票 3,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弃权票 2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1,997,45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5%;反对 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59%;弃权 2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7%。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0,814,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
反对票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2,000,66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3%;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李大鹏律师和唐诗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
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