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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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461 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东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冯晟律师参加浙江东日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东日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东日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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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 《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8.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1. 《选举杨作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2. 《选举南品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3. 《选举杨澄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4. 《选举叶郁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5. 《选举杨瑜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6. 《选举黄育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1. 《选举车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2. 《选举李根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3. 《选举鲁爱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0.1. 《选举周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10.2. 《选举潘煜之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 92 号东日大楼三楼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东日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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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计 2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8,037,210 股,占浙江东日股本总额的 49.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
授权代表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031,210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156,006,000 股,占浙江东日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48.97%。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031,210 股,占浙江东日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0.64%。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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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公司对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表决结果如下:持股 5%以
上普通股股东同意 156,006,000 股,比例为 100%;持股 1%-5%普通股股东同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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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比例为 0%;持股 1%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2,031,210 股,比例 100%,其中
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股东 0 股,比例 0%,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东 2,031,210
股,比例 100%。
5.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6. 《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8.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1. 《选举杨作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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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8.2. 《选举南品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8.3. 《选举杨澄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8.4. 《选举叶郁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8.5. 《选举杨瑜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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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选举黄育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9.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1. 《选举车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9.2. 《选举李根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9.3. 《选举鲁爱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10.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0.1. 《选举周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10.2. 《选举潘煜之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8,037,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数(合计为 158,037,210)的 1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就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31,210 表决权数(选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合计为 2,031,210)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