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盛集团: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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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16 年 5 月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目录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 5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议案一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7

议案二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8

议案三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 9

议案四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0

议案五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11

议案六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12

议案七 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13

议案八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14

议案九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15

议案十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16

议案十一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 17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附件

附件一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9

附件二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4

附件三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7

附件四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28

附件五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30

附件六《公司章程》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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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大会召开期间,股东(或股东

代表)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股东(或股东代表)

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

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每一发言人发言,原

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针对同一

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五、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

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

“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

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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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会议由 2 名计票人、1 名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

现场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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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0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2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主 持 人:董事长张茂义先生

一、宣布会议开始

1、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及所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

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2、宣布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3、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二、 会议议案

是否为特别

序号 提案内容

决议事项

1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否

2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否

3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否

4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否

5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否

6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是

7 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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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否

9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否

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是

11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否

三、审议、表决

1、针对大会审议议案,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2、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3、计票、监票。

四、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五、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1、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休会;

2、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六、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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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股东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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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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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监事会编制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股东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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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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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

编 制 了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和 摘 要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

请各股东审议。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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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财务部编制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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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财务部编制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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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14,706,498.82 元,营业利润 124,696,663.66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101,356,344.00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62,741,121.84 元。按照《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274,112.18 元后,加

上期初未分配利润 168,679,764.52 元,本年度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49,146,774.18 元。拟以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公司股本总数 370,500,000 股为

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存以后年度分

配。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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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五:《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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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

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中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 2 亿元,浙江健盛之家商贸有限公

司不超过 2 亿元,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不超过 2 亿元),用于购买保

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资金可滚动使用。为控制风

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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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相关审计费用。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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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5 年 6 月 17 日、2015 年 12 月 14 日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相

关议案。2016 年 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浙江健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4 号),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050 万股新股。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0,000 万元增加至

37,050 万元,公司授权董事会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

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请各位股东审议。

修订后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附件六。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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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6 年度,本公司(包括子公司江山易登针织有限公司、泰和裕国际有限公

司、江山思进纺织辅料有限公司、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杭州乔登针

织有限公司、杭州健盛袜业有限公司、易登国际公司、浙江健盛之家商贸有限公

司、健盛袜业越南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80,000 万元贷款(包括开具

应付票据、信用证、人民币及美元借款等形式),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

营活动。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有限范围内办理综

合授信的申请、合同的签署等相关事宜。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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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附件

1、 附件一:《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附件二:《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附件三:《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附件四:《公司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附件五:《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 附件六:修订后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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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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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国内外经济形势分析

目前全球经济变幻莫测,危机此起彼伏、需求不振,面临着严重的通缩压力。

世界经济下行已成为新常态。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受国内外形势影响,出现了市场

需求动力减弱、综合成本上升、内外棉价差较大等各种压力,但总体上仍然实现

了平稳运行,纺织服装业转型升级继续稳步推进。

目前我公司以出口外销为主,据我国海关快报数据,2015 年,我国纺织品

服装出口额为 2838.5 亿美元,同比下降 4.88%,其中对美国出口保持了持续平稳

增长,对欧洲和日本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总体有所下降,东南亚等低成本国家对

我国纺织服装行业的出口带来了较大的竞争压力。随着全球经济重心的转移,必

定会带来新的消费群体与新消费市场的形成,同时也会带来生产力布局等方面的

一系列变化。

(二)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015 年公司按照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坚持巩固发展外销市场,创造“智

慧制造 + 新营销”的新型商业模式,大力拓展国内市场的发展战略,克服了经

济形势低迷等不利因素取得了不错的经营业绩。2015 年公司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成功登陆资本市场,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资本运作。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并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5 年 6 月,公司策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再融资约 10 亿元支持企业快速发

展,截至目前,已顺利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为健盛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充

足的资金支持。

2、重大项目的顺利进展,公司产能将进一步扩大

(1)健盛袜业越南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正式投产。项目投产后得到了新

老客户的热烈响应,结合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公司决定加大在越南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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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并加快投资进度。规划了健盛越南,年新增 13000 万双中高档棉袜生产线项

目、年产 2000 吨氨纶、橡筋线项目,越南印染,年产 6500 万双高档袜子、15000

吨染色产品新建项目。已落实相关项目的用地,目前正在有序进行项目基础建设。

(2)规划建设健盛江山产业园项目:有效整合公司江山地区生产资源,提

高生产管理效率。

为有效整合公司位于江山市的江山易登针织有限公司、江山思进纺织辅料有

限公司、浙江健盛集团江山针织有限公司工厂,并根据公司发展“智慧制造 + 新

营销”的新型商业模式,大力拓展国内市场的发展战略需要,经公司与江山市政

府协商并达成协议,拟在江山市山海协作工业区征地约 400 亩建设健盛产业园,

一期项目拟在将现有江山易登针织有限公司、江山思进纺织辅料有限公司产能搬

迁的基础上建设年产 10000 万双中高档棉袜、1300 吨氨纶橡筋线智慧工厂迁、

扩建生产线项目。项目目前正在有条不紊的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整合

公司位于江山市三家工厂,不仅能扩大公司产能,还将有效降低劳动强度,减少

用工数量,提高劳动效率,从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3)取得优质用地,拟建设智能化生产基地。

2015 年 9 月,公司子公司杭州乔登针织有限公司投得萧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桥南区块机场路以北、规划北辅路以南、高新十路以东的萧政工出(2015)

9 号地块的使用权。拟整合公司杭州地区生产资源,并建设智能化生产基地。

3、在销售方面我们巩固发展了外销市场,2015 年公司外贸客户的销售额历

史上首次突破了 1 亿美元。

4、设立了浙江健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积极尝试发力国内市场。

2015 年 3 月设立了浙江健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组建了五十余人的专业化

团队,确定了商业模式,制订了健盛之家品牌三年发展规划,进行了品牌定位、

商品设计研发等一系列工作,为健盛之家品牌 2016 年顺利落地打好了基础。

5、强化职工队伍建设,2015 年引进了一批外部人才加入了健盛的队伍,同

时也加强了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规范完善了公司薪酬管理体系。

二、董事会日常工作

1、 董事会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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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展开,各项决策均符合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共召开了十次董事会议,通过了所有的议案,没有出现

否决议案。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2015 年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负责,

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及时完成股东

大会交办的任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5 月 11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度财

务报表、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5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关于聘用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一系列议案。

(2)2015 年 7 月 3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

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与发

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同意张茂义先生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调整杭州健盛袜业有限公司智慧工厂扩建项目的议案。

(3)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加大在越南投资的议

案。

(4)2015 年 11 月 9 日,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加大在越南投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三、2016 年度经营计划

2016 年公司在运用平价策略,大力开拓外贸市场的同时,积极进入国内市

场,打造健盛之家自有品牌。并且在公司内部实施 ERP 管理系统,推进智能化工

厂的全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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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全球经济复苏依然缓慢,产业未来依然难以预测,世界贸易竞争

异常激烈。董事会根据经济形势的判断,制订了稳健的经营目标。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 2016 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85,764.78 万元,营业利润

15,086.42 万元的经营目标。该经营目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宏观环境、

市场趋势等进行必要的调整,不构成公司对未来业绩的实质承诺。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重点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

1、积极进入国内市场,倾力打造健盛之家品牌

在公司发展规划中对进入国内市场寄予了厚望,2016 年是健盛之家品牌的

真正起步之年,2016 年计划新开 50-70 家店铺。店铺落地运营后会在人员管理

培训,商品设计搭配,店面形象规划、店铺业态布局等各个方面进行尝试和提升。

2、在稳定高端外贸客户的同时,运用平价策略,积极开拓中低端外贸市场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总体低迷,国际贸易竞争激烈,公司决定在稳定高端

外贸客户的同时运用“平价策略”开发中低端客户市场,充分利用规模优势、资

金优势和海外工厂布局的优势,进一步扩大抢占市场,积极开发新客户,提升公

司在全球棉袜生产领域的份额。

3、全面实施 ERP 管理系统,推进智能化工厂建设,扎实做好降低成本工作

2016 年我们将在公司上线 SAP 公司的 SAP 系统,目前已与深圳爱思普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我们的实施 SAP 项目的合作,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有利于提升公

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也是公司智能工厂建设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4、做好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

力争 2016 年 12 月底前,健盛袜业(越南)有限公司二期工厂完成基础建设

并投产;

力争 2016 年 8 月底前,健盛越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部分试投产,12 月底前

完成基础建设;

力争 2016 年上半年完成健盛江山产业园的规划设计,下半年开工建设;

杭州智能化生产基地在 G20 峰会前完成设计、招标工作,G20 峰会结束后破

土动工建设。

5、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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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战略投资部门,积极探索资本市场的发展机会,目前再融资相关工作已经顺

利完成。

6、努力做好职工队伍建设。公司在做好优秀人才引进工作的同时,与专业

机构合作开展人力资源提升项目,邀请行业及本公司生产、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专

业人士开展企业管理系列培训,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加快职工队伍的梯队建设,

以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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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2015 年度,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 11 次会议,并列席了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对公司经营运

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提

高。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5 监事会共召开 11 次会议,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1、

2、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增资并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3、2015 年 4 月 10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4、2015 年 4 月 17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第一季报全文和正文》。

5、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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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同意实际控制人张

茂义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调整杭州健盛袜业有限公司智

慧工厂扩建项目的议案》。

6、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7、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15 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201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加大在越南投资的议案》。

9、201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10、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

于更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

的风险提示及相关防范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1、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以现场狐疑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建设健盛江山产业园的议案》。

二、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

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健全了内

部控制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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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等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能够勤勉尽责,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

三、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检查了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审核了公司的季度、 半年

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它文件。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

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客观的,公司的各期财务报表或报告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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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执行情况如下:

与预算相

2015 年实 2015 年预 2014 年实绩 与 2014 年相比

项 目 比增减比

绩(万元) 算(万元) (万元) 增减比率(%)

率(%)

一、营业总收入 71,470.65 74,160.00 64,485.06 -3.63 10.83

减:营业成本 49,599.44 54,200.00 46,365.87 -8.49 6.97

营业税金及附加 499.22 360.00 352.66 38.67 41.56

销售费用 2,822.14 2,400.00 2,110.92 17.59 33.69

管理费用 5,251.53 4,600.00 3,978.31 14.16 32.00

财务费用 782.80 1,300.00 1,846.64 -39.78 -57.61

资产减值损失 174.37 100.00 125.96 74.37 38.43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28.51 -248.46 -151.72

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12,469.67 11,200.00 9,456.24 11.34 31.87

加:营业外收入 1,090.10 850.00 845.12 28.25 28.99

其中:政府补助 1,060.07 820.00 818.62 29.28 29.50

减:营业外支出 253.16 300.00 160.42 -15.61 57.81

三、利润总额 13,306.61 11,750.00 10,140.94 13.25 31.22

减:所得税费用 3,170.97 2,962.50 2,438.10 7.04 30.06

四、净利润 10,135.63 8,787.50 7,702.84 15.34 31.58

五、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135.63 8,787.50 7,702.84 15.34 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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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一、预算编制说明:

本预算报告是公司本着求实稳健原则,结合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在充分考

虑公司现实业务各项基础、经营能力,在市场、国家政策等因素无重大变化的假

设前提下,本预算未考虑资产并购等资本运作项目,依据 2016 年预计的合同收

入和公司发展计划及公司经营目标编制的。

二、2016 年经营目标

本年度公司重点推进内销市场开发,新增门店开设以及增加丝袜等各类新产

品,本次投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2016 年公司预计营业收

入比 2015 年有稳定增长。

三、利润表预算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15 年实绩 2016 年预算 同比增减

一、营业总收入 71,470.65 85,764.78 20.00%

减:营业成本 49,599.44 58,919.32 18.79%

营业税金及附加 499.22 599.06 20.00%

销售费用 2,822.14 3,768.78 33.54%

管理费用 5,251.53 6,601.84 25.71%

财务费用 782.80 639.36 -18.32%

资产减值损失 174.37 150.00 -13.9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28.51 -100.00%

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12,469.67 15,086.42 20.98%

加:营业外收入 1,090.10 7,062.61 547.89%

其中:政府补助 1,060.07 7,059.18 56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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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营业外支出 253.16 1,540.09 508.36%

三、利润总额 13,306.61 20,608.94 54.88%

减:所得税费用 3,170.97 5,152.24 62.48%

四、净利润 10,135.63 15,456.71 52.50%

五、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135.63 15,456.71 52.50%

以上财务预算方案待股东大会通过后,具体分解和落实到各子公司、集团各

有关部门。

四、特别提示

本预算报告不代表公司盈利预测,仅为公司经营计划,能否实现取决于经济

环境、市场需求等诸多因素,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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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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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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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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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6〕5309 号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盛集团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 201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健盛集团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健盛集团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健盛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健盛集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健盛集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健盛集团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 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9.25 元,共计募集资金 38,500.00 万元,

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81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5,69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

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

费用 1,140.11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4,549.8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8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2015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345,498,941.56 元,2015 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

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669,360.23 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345,498,941.56 元,累计收到

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669,360.23 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669,360.23 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

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萧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3 个募集资金专户、1 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

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3001617081053006050 517,076.50

有限公司萧山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87068286341

公司萧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09230029200256978 152,283.73

有限公司江山支行 1209230014200020889

合 计 669,360.23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件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 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34,549.89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4,549.89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4,549.89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截至期末 截至期末累计 项目达到 项目可行

是否已变更 募集资金 截至期末 截至期末投入 是否达

承诺投资 调整后 承诺投入 本年度 投入金额与承诺 预定可使 本年度实现的 性是否发

项目(含部 承诺投资 累计投入金额 进度(%) 到预计

项目 投资总额 金额 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的差额 用状态日 效益 生

分变更) 总额 (2) (4)=(2)/(1) 效益

(1) (3)=(2)-(1) 期 重大变化

年新增 1,200 万双

高档棉袜生产线技 否 5,020.00 5,020.00 5,020.00 5,020.00 5,020.00 0.00 100.00 2014 年 1,508.93 是 否

改项目

年新增 7,800 万双

中高档棉袜生产线 否 26,230.00 26,230.00 26,230.00 26,230.00 26,230.00 0.00 100.00 2015 年 1,846.57 是 否

技改项目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否 3,299.89 3,299.89 3,299.89 3,299.89 3,299.89 0.00 1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合 计 - 34,549.89 34,549.89 34,549.89 34,549.89 34,549.89 0.00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根据公司 2015 年 3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增资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4,281.28 万元。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不适用

2016 年 5 月 20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件六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一六年四月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 东 ........................................................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董事会 ........................................... 20

第一节董 事 ....................................................... 20

第二节独立董事 .................................................... 23

第三节董事会 ...................................................... 26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监事会 ........................................... 32

第一节监 事 ....................................................... 32

第二节监事会 ...................................................... 33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1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通知 ............................................. 39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附则 ........................................... 44

2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91330000741008835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并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JASAN HOLDING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 111 号;邮政编码:3112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05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追求优异的产品质量,致力于企业的发展和繁荣,为社会作

贡献,为员工谋幸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纺织品的研发、销售,

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为张茂义、胡天兴、姜

风、李卫平、周水英五人,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经审计后净资产按相应比例进行折股作为出资,于 2008 年 4 月 25 日完成出资。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持股比例如下:

认购股份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数(万股)

1 张茂义 4,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4 月 25 日 80.00

2 胡天兴 35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4 月 25 日 7.00

4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3 姜风 25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4 月 25 日 5.00

4 李卫平 25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4 月 25 日 5.00

5 周水英 15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4 月 25 日 3.00

合计 5,000 - -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经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5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亦不

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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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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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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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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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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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业务经营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在会后提供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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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不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召集会议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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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股东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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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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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列席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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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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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发行公司债券;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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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告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另行制订的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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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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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结

束后并经相关主管机关资格审核通过之日起就任,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

从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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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不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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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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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集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或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一直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相关独立董

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 具备五年以上经济、金融、法律、财会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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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

中任职的人员;

(六) 已在同类型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

(七) 可能对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八) 其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

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公布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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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重大关联交易;

(二) 提名、任免董事;

(三)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和其他董事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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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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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前述人员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候选人;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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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及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网络会议、

书面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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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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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五)、(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董事

会未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不得解除其职务。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事务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依据本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七) 依据本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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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 提请董事会对重大或紧急事项进行专项讨论并作出决定;

(十二)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以及重大诉讼、担保事项。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向董事

会汇报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力争股东利益最大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履行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或被解聘,以及任期届满后

未被下一届董事会聘任的,按照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得在其它公司从事与公

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善后事宜按照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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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相关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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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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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向公司股东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为出席,

并办理委托手续。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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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往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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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范围。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合

并报表口径)的 20%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下述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 20%: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3、公司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少于 0.1 元。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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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

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

利分配。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

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

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

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公司因出现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按规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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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就其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60 日内,董事会必须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

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

份。

第一百八十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本应分配的现金股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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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

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日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在报纸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 本公司和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按或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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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

出的,则在传真发送当日(如发送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发送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收件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电子邮件发出日(如发出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发出日

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收件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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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

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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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

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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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的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三) 交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述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

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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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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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批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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