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18: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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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6-048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 9: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18 号 715 会

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2016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984,5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2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981,68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19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董事应出席 8 人,实际出席 8 人(其中董事赵利宾先生委托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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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经理杨维国先生代为出席),已离任独立董事甘勇先生、谷建全先生、

祝田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应出席 3 人,实际出席 3 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

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梦阳先生代为列席,副总经理刘永春

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维国先生代为列席)。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在本次会议上,公司 2015 年度履行职务的独立董事甘勇先生(已离任)、谷

建全先生(已离任)、王世卿先生、祝田山先生(已离任)分别进行了年度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2、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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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3、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股

东大会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

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

的议案》。股东大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信会

师报字[2016]第 711219 号审计报告真实、客观、严谨。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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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股东大会认为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经营、管理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0,401,993.08 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34,835,352.79

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母公司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即 3,483,535.28

元作为法定公积金。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183,366,723.30 元,资本公积余额为 274,048,192.18 元。

考虑到公司业务持续发展,且经营现金流同步增长,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

利益,使公司的价值能够更加公允、客观的体现,从长远角度回报投资者,使全

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02,094,9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5 元人民币(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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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薪酬政策

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薪酬

政策的议案》。股东大会确定公司 2016 年度董事薪酬政策如下:

(1)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2016 年度仍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或者公司行政职务相应薪酬政策及标准领取薪酬。

(2)未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2016 年度薪酬标准

为五万元(含税)/人,根据董事的具体任职时间每月支付一次,其履行职务(包

括差旅费)的费用支出由公司据实报销。

(3)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人民币五万元(含税)/人,根据独立董事的具体

任职时间每月支付一次,其履行职务(包括差旅费)的费用支出由公司据实报销。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薪酬政策

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薪酬

政策的议案》。股东大会确定公司 2016 年度监事薪酬政策如下:

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监事,2016 年度仍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行政职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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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薪酬政策及标准领取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开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开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约定书另行签订,关于 2016 年度审

计费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10、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授信计划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授信计划的议案》。为保证公司现金流量

充足,满足公司不断扩展的经营规模,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

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预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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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授信额度

序号 银行名称 期限 担保方式

(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信用、抵押、

1 10,000 一年

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担保方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信用、抵押、

2 10,000 一年

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担保方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信用、抵押、

3 5,000 一年

司郑州纬五路支行 担保方式

公司已制订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并将根据银行授信审

批情况和批准时间选择授信银行,向三家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

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纬五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议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

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

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11、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资产价值,2015 年末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清查,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经资产减值测试,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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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

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共计 933.54 万元。本次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

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

具合理性。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扩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原经营范围为:“计算机

系统集成,计算机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各类智能卡应用产品、智能卡机具、

智能卡终端、智能卡节能产品、智能卡家电及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

维护;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

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咨询、服务、培训(非学历培训;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从事货物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和技术除外);电力智能抄表系统、金融支付系统及终端的生产与销售;建筑智

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计算机系统集成、开发及运营维护,软件、智能

卡机具、智能终端、电子仪器仪表、电力电子产品、能源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

生产、销售、维护;金融支付系统及终端的生产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技术、计算

机技术咨询、服务、培训(非学历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

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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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最终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

集成,计算机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各类智能卡应

集成、开发及运营维护,软件、智能卡机具、智能终

用产品、智能卡机具、智能卡终端、智能卡节能产品、

端、电子仪器仪表、电力电子产品、能源电子产品的

智能卡家电及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

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金融支付系统及终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

端的生产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咨询、

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

服务、培训(非学历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

计算机技术的咨询、服务、培训(非学历培训;国家

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第二类增值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

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

得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

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

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

息服务业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

术除外);电力智能抄表系统、金融支付系统及终端的

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

生产与销售;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凭资质证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条款的修改,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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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14、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经

营范围及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修改

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鉴于公司修改经营范围及修

改章程事项尚需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前述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190,981,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222,79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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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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