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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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泰胜风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

5月13日下午13:30起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

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

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3:30 起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 1988 号 402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2 日下

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0,894,5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194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0,894,3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194 %;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00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

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机票。中小投资者标准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 审议《关于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董事年度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 审议《关于监事年度薪酬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1. 审议《关于回购补偿股份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黄宁宁 邵 禛____________

江子扬____________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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