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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廖筱云律师、丁含春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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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016 年 5 月 5
日公告了关于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
告”)。经核查,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
点、临时提案方式,并说明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召开,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董事长范建刚主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09:30 在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人民南
路 8 号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股
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9 人代表公司股份 663,384,57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8.5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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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查验,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选择现
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
司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既可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也可以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2、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
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 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总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632,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6%。
在假定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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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逐项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列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投资设立云南方旺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9、《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15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2、《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发生了股东提出新增临时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中,第 11 项、第 12 项议案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程序提交的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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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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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律师 廖筱云 律师
丁含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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