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4 08: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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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ST 东钽 公告编号:2016-047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5 月 1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春光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02,195,3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8667%。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02,061,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8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3,8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0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8,504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632%。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2,141,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3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5748%;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90%;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76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2,141,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3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5748%;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90%;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76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2,141,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3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5748%;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90%;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76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2,141,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3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5748%;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90%;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76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2,141,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3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5748%;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90%;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762%。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 201,916,800 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45.80%,

因此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748 % ; 反 对 54,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9.4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574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4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6 年度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2,141,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32%;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574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4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坏账核销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2,141,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32%;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0.5748%;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9.42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5 年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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