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6-038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5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5 元(含
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55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 0.155
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139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7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306,285,261 股(即利润
分配实施时的股权登记日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5
元(含税),拟分配股东股利 202,474,215.46 元,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四)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5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 0.15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95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5 元
(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9 日
2、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
发。
2、除上述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 系 人:林琳女士
3、咨询电话:0573-85585166
4、传 真:0573-85585033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