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二) 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 1/3,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
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
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1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
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 6 个月召
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2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长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 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
体监事;
(三) 紧急会议需提前五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议资料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一般性会议资料在 1—2 日内
送达参会者,重大分析、研究的议题资料至少提前 3 天送达参会监事并履行签收
3
手续,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
责,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处。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监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范围为:
(一) 对董事会重大投资、抵押、担保、利润分配等提出意见;
(二) 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经营班子在执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实施监督;
(四) 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五)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
会;
(六) 对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提出意见;
(七) 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在讨论有关议题时,主持人不应
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由其他监事发表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
监事可书面表达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一般不能弃权。如
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
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该项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公
告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
决议公告披露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
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5
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重大事项决议
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
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