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公司股东解除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公司股东解除承诺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关于同意公司股东解除承诺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股东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有限公司对解除承诺的原因分析符合实际
情况。
3、公司股东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有限公司解除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博云新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关于同意公司股东解除承
诺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平: 肖加余: 颜寒松:
2016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