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合同编号:CITICSF[2016] JHZG[059]号
中信盈时龙韵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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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3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声明与承诺 ................................................................................................................................................... 7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9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15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7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8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4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4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7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8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30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33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34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6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1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43
十九、报告义务 .................................................................................................................................................46
二十、风险揭示 .................................................................................................................................................48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54
二十二、违约责任 ............................................................................................................................................6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61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61
二十五、保密义务 ............................................................................................................................................62
二十六、通知与送达........................................................................................................................................62
二十七、其他事项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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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计划并不能保证资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绝对安全,有可能使本金
亏损的风险。投资有风险,认购需谨慎。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
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
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
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
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
没有风险。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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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中信盈时龙韵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系由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
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二)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签署的《中信盈时龙韵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
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三)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四) 资产管理人:指【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五) 资产托管人:指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
(六)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七)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八)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十)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如涉及场内交易的,
还应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一) 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
业务的工作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设开放日,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 初始销售期间:指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延长初始销售期。
(十三)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十四)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债券结算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
情况,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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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十五) 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
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
(十六) 初始委托财产、初始委托资金、份额本金:指委托人为认购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而交付的财产,为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
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其中,优先级委托人购
买优先级份额而交付的资金,为优先级初始委托人财产,或称为优先级份额本金;
进取级委托人购买进取级份额而交付的资金,为进取级初始委托人财产,或称为
进取级份额本金。
(十七) 初始委托财产总额、初始委托资金总额:指各级委托人分别交付的
初始委托资金总额。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含资金追加义务人追加的资金)。
(十九)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二十) 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份额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净值除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后,每单位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价值;优先级
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的单位净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二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二) 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三) 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
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以下简称
“A 份额”)和进取级计划份额(以下简称“B 份额”)。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二十四) 优先级份额/A 份额:本合同规定的优先获取本金及预期收益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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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十五) 进取级份额/ B 份额: 本合同规定的获取扣除 A 份额本金和预期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十六)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或优先级委托人: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
额的委托人。
(二十七) 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或进取级级委托人:持有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
份额的委托人,本合同项下的进取级份额持有人为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
司(代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八) A 份额预期基准收益率(即:预期收益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期间,为每份 A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预期可能获得的收益率,A 份额预期基准
收益率为预期年化收益率,资产管理人无法保证按前述预期基准收益率向优先级
委托人分配,实际分配时的收益率不排除低于前述预期基准收益率。
(二十九) A、B 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按照约
定,A、B 份额应得的资产及收益。
(三十) 资金追加义务人: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本计划运行中,承担追
加资金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及其合法继受人。本计划项下
的资金追加义务人为进取级委托人,进取级委托人对本合同约定的资金追加义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十一) 追加资金:指本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追加义务人追加投入的资金
总额;追加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本计划财产总额,但不改变本计划项下的初
始委托财产的金额,也不增加、不改变各委托人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
(三十二) 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三十三) 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三十四)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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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核算日:指本计划成立日起每半年度末月的 20 日(即每年的 6 月
20 日),以及本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
(三十六) 支付日:指每个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支付日如遇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十七) 核算期:指上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当期核算日(不含该日)
的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中第一个核算期为本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至
本计划成立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为资产管理
计划终止前最后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的期
间,但本合同对计算、核算的起始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十八) 交易文件:指管理人为管理本计划而签署的协议或合同以及对其
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三十九) 合同生效日: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本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相关条件成立的当日,即管理人发布计
划成立公告中确认的产品成立日。
(四十)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
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
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
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
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
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本合同项下优先级委托
人交付的初始委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及分级运作安排,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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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
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
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
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
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预期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
不是保证。
资产委托人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并已采取
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且其从事本项委托资产管理(包括另行指定第三
方享有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权利或履行资产委托人的义务)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对于内幕交易、非法关联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及不得通过本项委托资
产管理业务从事其他违法行为;资产委托人保证其有权以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委
托资产管理人运作并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具;资产委托人确认和保证本合同投
资范围及各项投资限制的规定符合对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其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人义务。由于本管理计划的设计安
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委托人经托管人充分提示已知悉并认可:
采取券商结算模式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财产投资证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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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由管理人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券商结算模式办理,委托人的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保证金)并不在银行托管账户中保管。托管人仅负责保管银行托管账
户中的现金资产,负责办理银行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结算。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不
包括对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委托证券资产的保管,由于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证券资产保管不善,导致委托财产受损
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处在管理人的控制之下,通过券商结算模
式的方式由管理人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保管,发生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
营机构挪用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
在券商结算模式下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证券交易投资行为、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收付情况只能通过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事后发送给托管人的数据
进行核对,因此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在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如果由于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发送给托管人的数据与真实交易不符,托管人的事
后监督将无法发现管理人的违规投资行为。因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发
送数据不真实致使托管人事后监督职责落空的,托管人予以免责。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信盈时龙韵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采取封闭式的运作方式,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除本合同约
定可以提前终止及存续期限届满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形外,资产管
理人有权拒绝投资人、资产委托人关于申购以及赎回、退出的申请。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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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发生本合同
约定可以提前终止的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经全体资产
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资产
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或延长的,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计算至实际终止之日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
民币,但不得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份。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及收益分配的计算与支付
1、分级概要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根据预期收益与预
期风险的不同分为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以下简称 A 份额)和进取级份额
(以下简称 B 份额)。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计划资产净值在扣除 A 份额委托人
的本金以及根据合同规定获取预期基准收益及产品相关费用后的剩余净资产,全
部分配给 B 份额委托人。
2、计划份额分级比例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A 份额、B 份额的初始配比不超过 1.5:1,且两级份额的
资产合并运作。
3、A 份额的收益分配
(1)A 份额预期基准收益率的计算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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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A 份额预期基准收益率。
自优先级份额委托人交付的份额本金到达本计划初始销售专户之日(该金额
和日期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说明函确认,并确保真实准确,下同)起,优先级
份额的基准收益按日计提,每满 12 个月支付一次。管理人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
当期基准收益,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对前述约定无异议。
其中,优先级委托人每日应提取的预期基准收益=优先级份额本金×A 份额
预期基准收益率。
本计划提前终止的,优先级委托人的 A 份额预期基准收益率应当按照本计
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实际存续天数计算至资产管理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为止,实
际终止之日以资产管理人宣布的日期为准。
管理人须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 12 个月的对应日至少【5】个工作日前准备
完毕应付优先级委托人的当期预期基准收益,并于运作满 12 个月的对应日向优
先级委托人分配当期预期基准收益。若本计划资产总值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
当期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基准收益以及应付未付的资产管理计划当期费用,则管
理人将可分配的现金资产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当期部分预期基准收益,同时,由
资金追加义务人在收到管理人届时向其发送的要求其追加资金的书面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计划当期应付未付款项、费用与管理人实际已经支付的款
项、费用之间差额部分另行支付至本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追加义务人逾期支付上
述款项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差额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本计划托管
账户,违约金部分作为优先级委托人的超额收益由管理人于下一次向优先级委托
人分配优先级份额预期基准收益时一并支付。
(2)A 份额的到期分配
管理人须在本计划终止日的至少【5】个工作日前准备完毕应付优先级委托
人的优先级份额本金和最后一期预期基准收益,并于本计划终止日对应的支付日
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优先级份额本金和最后一期预期基准收益。在本计划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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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如果本计划资产净值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资产管理计划当期
费用、优先级份额本金及其最后一期预期基准收益的,以剩余委托财产中的现金
资产为限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剩余委托财产中非现金资产变现后由资产管理人
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
(3)除上述预期基准收益之外,优先级委托人不收取浮动收益。
4、A 份额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1)在本资管计划运行期间,以本资管计划的单位资产净值(指本资管计
划所持有资产的总市值及资金追加义务人追加的资金合计除以计算日的资管计
划存续份额数,以下简称单位净值),进行盯市管理:提示线设定为单位净值
0.90,预警线设定为单位净值 0.80,平仓线设定为单位净值 0.70。
(2)本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当 T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0,管
理人将在 T 日以录音电话加传真形式向进取级委托人提示补仓风险,通知进取
级委托人提早准备补仓资金。
(2)本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当 T 日收盘时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触发
0.80,管理人将在 T 日 16:00 时前以传真或邮件并电话确认形式通知进取级委托
人补仓。进取级委托人应于 T+1 交易日 15:00 前,向资管计划追加资金(以下简
称“追加资金”)以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0.80;追加资金于到账日
当日计入资管计划总值,但不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申购,不折算成资产管理
计划的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不变,也不改变优先级、进取级的份额配比
关系。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当 T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触及 0.70,管理
人应在满足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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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前提下在 T+1 日对所投资的股票进行平仓,该平仓行为为持续性的不
可逆操作(即一旦开始则不会中止卖出或进行买入操作),直至股票完全卖出清
仓,清仓完毕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提前终止。
如果当进取级委托人未能履行补仓业务,造成资管计划触及平仓线,则被视
为进取级委托人违约。进取级委托人应对补仓需支付的最小资金额度按每日万分
之五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金额由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段
佩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补仓及触及止损线的平仓行为
由中信盈时负责监控并执行。
(4)当本资管计划持有的证券发生退市等无法在交易所交易的情况,进取
级委托人有义务于该品种第 3 个连续暂停交易日或赎回日上午 11:30 前追加资金
(以管理人确认资金到账为准),追加资金金额不得低于该品种最新的市值。否
则,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进取级投资人的委托人投资建议权,并对资产管理计划
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直至资产管理计划全
部变现为止。
(5)进取级委托人追加资金,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位总份数的数量,
不增加类别,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收益的计算方法。
资金追加义务人逾期支付追加资金的,每逾期一个自然日,资金追加义务人
应支付其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当日起逐日计算违约金,
计算至资金追加义务人最终付清所欠应追加资金及违约金之日为止,违约金作为
优先级委托人的超额收益,在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预期基准收益时一并支付。若
作为资金追加义务人的进取级委托人于资产管理计划存续届满之日前未付清所
欠追加资金及其违约金,则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管理人从应分配给该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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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义务人的份额本金和收益中将截至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按上述算法计算
出的应付违约金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该等资金追加义务人不得对因此导致
的其实际到账的投资收益的减少提出异议。但该等违约金不作为优先级委托人预
期基准收益的一部分,不得在优先级委托人应当享有的预期基准收益中予以扣
除。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该等资金追加义务人可获分配的份额本金和收益不
足以支付截至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按上述算法计算出的应付违约金,则该等资
金追加义务人应另行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上述违约金。
(6)若追加资金后,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连续 10 个工作日不低于 1.0,进
取级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回其多次交付的追加资金。退回的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追加
的资金,且退回追加资金后资管计划的净值不得低于 1.0。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分配时,若追加的资金未被取回的,则该追加的资金作
为本计划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本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
向委托人分配。
5、B 份额预期基准收益的计算与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前,未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管理人不得向进
取级委托人进行任何收益分配。
本计划终止时,若本计划支付完优先级份额本金及预期基准收益以及本计划
应当承担的费用、违约金(如有)和其他负债后,剩余的本计划委托财产应当全
部向进取级委托人分配。
6、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
T 日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T 日闭市后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计
划所持有资产的总市值(含追加资金)]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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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为 A 份额和 B 份额的份额总和。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7、A 份额和 B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资产管理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仅核算计划份额净值,无须对 A 份额和 B 份
额单独进行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延长初始销售期,初始销售的
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为确保资产管
理计划初始配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比例、
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级份额的发售。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进行销售。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
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
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特定客户。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初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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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按时间先后分为 B 份额发售期、A 份额发售期,
两级份额各自发售期合计不超过 1 个月,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延长初始销售期。
A 份额和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不高于 1.5:1。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网
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优先级委托人及进取级委托人均应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之后,向管理人指
定募集账户划付认购资金。
(六)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包括 A 份额和 B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实际交付的认购资金数额/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募集失败。本计划募集失败的,
管理人应于初始销售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并加计交付
之日(含该日)至返还日(不含该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管理人返还
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管理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本计划募集成功的,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专户
之日(含该日)至本计划募集成功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
16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管理人在本计划终止后预期基准收益分配时与预期基
准收益一起交付给委托人。
(八)资产管理人应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委托人的资金存入“资产管
理计划初始销售专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
得启用。
中信盈时龙韵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专户为:
账户名: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
开户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管理人应在进取级委托人将 B 份额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初始销售专户之日,
将进取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已到账的信息通知优先级委托人,并将进取级委
托人的划款凭证传真给优先级委托人。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含),不超过 200 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资产管理人提前终止两级份额的初始销售时,具备上
述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
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17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相关条
件成立的当日,即管理人发布计划成立公告中确认的产品成立日,本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不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由管理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七)项的约定于本计划终止时另行分
配给委托人。
(四)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资产管理人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时,本计
划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生效,或
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
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七)项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计划存续期内,A 份额不开放参与;如 B 份额持有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发
生重大财务风险,可能导致 A 份额持有人预期基准收益无法实现的,A 份额持有
人有权提前退出,并要求资金追加义务人履行义务。
本计划存续期内,B 份额不接受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全额支付认购款项、签署本合同,且本合同生效的投资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
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者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
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 23 层 04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三号楼 2304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4、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优先级委托人及进取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后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
19
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A 份额持有人以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
终止的有限责任,B 份额持有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
或者终止的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资料
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
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
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未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进取级委托人不得将持有的资产计划份额
和份额收益以转让、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处臵,不得以任何形式丧失部分或全
部进取级份额的所有权、处臵权、财产权和收益权等;
11、进取级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非管理人关联方;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其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作出投资决定;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4、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
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5、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包括参加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督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
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9、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1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
明;
11、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
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
督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管理人承诺与进取级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
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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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6、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
向他人泄露;
7、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
案;
8、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9、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10、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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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资产管理人。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2、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退出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5、按本合同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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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上市公司龙韵股份(603729)股票。闲臵
资金还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不超过七天的交易所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
金等现金管理类资产。】
(三)投资限制
(1)仅限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上市公司龙韵股份(603729)股票。闲臵资
金还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不超过七天的交易所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等现金管理类资产。
(2)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至本产品发行前,若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
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
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
员及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则优先
级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起息或终止投资操作。优先级委托人具有免责募集终止
权。
项目发行、管理需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以上投资比例限制,均以买入成本计算。
(四)投资策略
本计划投资策略为投资于龙韵股份(股票代码:603729)的股票,投资买入
价格区间为人民币[ ]元/股至人民币[ ]元/股,投资买入建仓时间为自资
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个月,投资买入股数为不超过[ ]万股。
(五)投资禁止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
等用途;
2、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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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7、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8、在下列期间买卖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行为托管人不负责监督,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六)投资政策的变更
本计划投资政策的变更需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全体资产委托人同
意。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追求稳健收益为投资目标,不
设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是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混合型、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品种。
(九)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十)投资管理
1. 管理人在本计划终止日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将本计划财产变现,至本计划
26
终止日前第【5】个工作日(含当日)止,本计划不得持有除货币市场基金外的
证券资产,至本计划终止日前第 2 个工作日(含当日)止,本计划不得持有证券
资产。
2. 本计划存续期间及本计划终止时,在支付本计划财产应付未付各种费用
和进行优先级计划份额项下预期基准收益和份额本金分配时,如果本计划财产中
货币资金总量不足,在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照约定追加资金时,管理人有权出售
全部或部分本计划财产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支付该费用和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基
准收益和份额本金,但管理人处臵的本计划财产以支付该费用、预期基准收益和
份额本金为限。
本计划存续期届满,因证券停牌或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
及时变现的,管理人有权对本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直至本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本计划投资经理不得兼任资
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
投资经理简历及兼职情况:
从业简历:
学历:
兼职情况:
变更本计划投资经理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向销售机构提供
资产委托人名单,并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
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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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
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
托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
售专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
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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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
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管理计划
的银行账户(银行托管账户),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资产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
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
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资产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支付。
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
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2)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
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资产
管理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
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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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4)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签
样本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
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
知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
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30
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
产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资产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对于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
产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进行审核后,方可
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
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
多指令处理条款:划款指令执行日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资产管理人
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报备,如当日报备则需在上午 9:15 之前。(不
含银证转账及银行间交易等交易类划款)。因报备不及时导致的划款迟延,托管
人免予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该给资产托管人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场外及限时
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资产托管人
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
31
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对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查,资产
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件依
据,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
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
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
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
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
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录音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本计划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委托的证
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本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
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对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32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
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如果因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
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
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甲乙双方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另行签订《中信盈时龙韵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暨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买卖的过程,即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证券交易的
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二)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资产托管人凭资产管理人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
有)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资产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资
产管理人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三)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
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
间。资产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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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
按时清算,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月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
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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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
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
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计划投资不符合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需要在 10 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其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取消相关限制的,本计划不再受限。
(3)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
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a、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政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
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b、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
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
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c、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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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因被动超标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4)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
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臵比例规定。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是否保
值、增值,依据经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
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二)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包括资产净值、份额
净值,并将每日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等相关信息于当日收盘后【次日】发送至
优先级委托人指定的邮箱(【 】)。
(三)估值方法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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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货币基金按照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工作日日万分之五收益计提红利。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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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
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于估值日交易结束后下一工作日计算估值日的资产净值、份额
净值并以电话方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送至委
托人指定的邮箱供委托人查询;每日向优先级委托人报告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
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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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
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
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C.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D.由于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计
划资产价值时;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
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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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及两级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计划财产
的会计责任方为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臵、登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本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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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执行。
2、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
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
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资金账户、拨划支付等银行费用;
4、资产管理计划验资费,开立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费用、租用交易单元费
用等相关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6、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经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异地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产生的
差旅费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如因本计划没有现金可供支付以上费用的,资金追加义务人应承担补足资金
的义务。
(二)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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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按下述方式计算和提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0.3】%,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管理费=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年管理费率÷365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自本计划成立日起按日计提】,按自然年每满半年支
付一次,于当期支付日支付本计划当期管理费,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当期管理费=∑当期核算期内管理人每日应提取的管理
费。
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管理费):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银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费按下述方式计算和提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托管费=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年托管费率÷36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自本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年每年支
付一次,于当期支付日支付本计划当期托管费,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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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收取。当期托管费=∑当期核算期内托管人每日应提取的托管费。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
账 号:
开户银行:
3、账户开户费
因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开立所产生的费用,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5 个工
作日缴纳,由资产管理人出具划付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进行支付,如本合
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生效的,由资产管理人先行垫付。
4、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针对本计划合同中规定的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可在计划财产中列支
的费用,如果届时本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则需要资金追加义务人通过向本
计划追加同等金额的资金来支付。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
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资产管理人不
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即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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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计划份额占全部该类计划份额的比例分享该类份额项
下的预期基准收益和初始委托资金;
2、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区分为优先级计
划份额与进取级计划份额。计划资产总值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
只有在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实际分配预期基准收益和返还初始委托资金时,优
先级委托人方有权实际取得管理人分配的优先级计划份额项下的预期基准收益
和初始委托资金,进取级委托人方有权实际取得管理人分配的进取级计划份额项
下的投资收益;
管理人仅以扣除应由本计划委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净值[本计划所持有资产的总市值(含追加资金)]为限向委托人分配预期基准收
益和返还初始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当优先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全体优先级
委托人当期预期基准收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进取级委托人分配当期预
期基准收益。但本合同或相关交易文件对本计划费用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3、管理人对本计划相关数据进行单独核算。本计划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认购资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含投资运作收益或损失)、优先级份额和进
取级份额份数及其收益等。管理人仅依据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状况计算和分配预
期基准收益和返还初始委托资金;
4、本计划项下全部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本计划项下
全部财产均应作为本计划外部债务的责任财产;
5、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优先级份额项下的预期基准收益和份额本金得到足额分配后,优先级份
额自动终止,优先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进取级份额项下的预期基准收益和份额本金得到足额分配后,进取级份
额自动终止,进取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8、管理人应于某类份额终止后注销终止的该某类份额,注销的该类份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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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享有任何本计划项下的利益,本计划项下的该类份额份数及本计划的份额总份
数作相应调整。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生效之日起每运作满 12 个月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收益一
次。
进取级委托人的预期基准收益在本计划终止日相对应的预期基准收益支付
日进行分配。管理人在该预期基准收益支付日从本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优先向优
先级委托人分配优先级份额项下的预期基准收益和优先级份额本金(不含已经向
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预期基准收益);进取级委托人的预期基准收益进取级于优
先级委托人的预期基准收益和份额本金获得分配。
(三)资产管理计划分配顺序
(1)本计划存续期间,除本计划终止日对应的预期基准收益支付日外的其
他预期基准收益支付日,管理人以现金类本计划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
配:
a.支付本计划项下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b.支付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c.向各优先级委托人分配预期基准收益,所分配的预期基准收益以本合同第
四条第八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级委托人预期基准收益为上限。
d.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因资金追加义务人迟延追加资金而支付的违约金。
(2)本计划终止后的预期基准收益支付日,管理人以本计划财产为限,按
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支付本计划项下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b.支付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c.向各优先级委托人分配预期基准收益,所分配的预期基准收益以本合同第
四条第八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级委托人预期基准收益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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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优先级份额本金,所分配的优先级份额本金以届时各
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优先级计划份额份数×1 元/份为上限;
e.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因资金追加义务人迟延追加资金而支付的违约金(如
有);
f.剩余全部本计划财产分配给进取级委托人,各进取级委托人之间按照其持
有的该类份额份数占全部该类份额份数的比例分享该类份额项下的预期基准收
益和份额本金。
(四)收益分配方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订,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由
资产管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
2、在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十九、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
报告,披露投资组合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
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
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两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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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编制年度报告。
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每日向资产委托人报
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若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无法复核或无法
及时复核的,资产管理人在报告计划份额净值时,应如实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包括资产净值、份额
净值,并将每日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等相关信息于当日收盘后【次日】发送至
优先级委托人指定的邮箱(【 】)。
3、季度运行总结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上个季度运行总结
报告,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风险状况等信息进
行披露,并于首月月底前向优先级委托人提供。
4、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如下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1)本计划的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本计划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
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资产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委托人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
报告一次。
(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47
务。
(三)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网站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
公众微信号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凭密码登录查阅。
网址: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申请,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认购申请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
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
理人也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四)资产委托人向资产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情况。
二十、风险揭示
本资产管理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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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
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
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
资产管理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9
(五)信用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
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本资产管理计划特有风险
1、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计划为股票型产品,计划整体属于高
风险产品,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和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对于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来说,由于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将表现出中等风险、但收益比进取级份额稳定的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虽然优先级份额具有
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但考虑到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其预期收益的
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或进取
级份额委托人违约情况下,优先级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
金受损的风险。进取级份额委托人的履约与否不构成管理人对优先级份额委托人
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对于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来说,由于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将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并且高于优先级份额。由于本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在本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的情况下,进取级份额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
50
失,甚至需要承担追加参与且参与资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当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7 元时,进取级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足额资金时,在不违反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有
权且应当立即出售标的股票(若本计划持有的股票处于锁定期,则等锁定期结束
后出售标的股票),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处理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
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分配,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存在显著差异,进取级份额
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
2、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主要投资于龙韵股份(603729)
股票,因此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因投资权益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
险,以及该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
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
3、特定的投资方法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年的锁
定期,锁定期内股票无法变现,因此委托人将面临无法及时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
获取退出款项的特殊流动性风险。
4、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下述情形下,可提前终止,因此委托人存在提前结束
投资的风险。
(1)当存续期内,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本计划提前终止。
(2)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目的提前实现
的(即本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已全部变现),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3)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完毕时,本资产管理
计划提前终止;
(4)当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7 元时,进取级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
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足额资金时,管理人有权且应当立即出售标的股票
51
(若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处于锁定期,则等锁定期结束后出售标的股票),
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5)资金追加义务人或进取级委托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陈
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具有误导性、已失效或已违反;
(6)资金追加义务人或进取级委托人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任一约定事项
或约定义务;
(7)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清
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管理人以上市公
司公告作为判断依据);
(8)资金追加义务人/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营
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
或情况;
(9)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人、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
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导致对进取级委托人/资金追加义务人
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0)发生其他情形,依优先级委托人合理判断可能或已经对进取级委托人
/资金追加义务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下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追加义务人发现上述(5)-(9)项中的任何一种情
形或其它可能对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追加义务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履约
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和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优先
级份额持有人若发现上述(5)、(6)、(8)、(9)、(10)或其它可能对进
取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追加义务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的情形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
其中,若发生上述第(1)、(4)点情形时,管理人无需与优先级份额持有
人协商,可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若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时,管理人
52
与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若未能协商一致应以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意见为准。
5、合同变更条款
在合同变更安排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若未在约定或指定时间内以约定方式表
示意见,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
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6、优先级份额委托人不能按期收取收益的风险
管理人有权向优先级份额按期支付对应收益,当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现金不
足给付相应收益时,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需在收益分配日前三个
工作日内以不低于不足部分的资金额追加入本资产管理计划。若进取级份额委托
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未履行参与义务,则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存在不能按期收取收
益的风险。此外,在进取级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如果进取级委托人对于违约金
额度提出异议,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补充条款可能无法得到监管机构和法院完
全认可,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和法院意见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具体违约金补
偿情况进行调整,优先级委托人可能面临违约金与现有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风险。
7、本合同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完成股票购买满 12 个月后,本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目的提前实现的(即本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全部变现时),管理人可
以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此处之“投资目的提前实现”并不包括进取级份额
取得本金及正收益,因此,管理人执行本条款可能造成进取级份额无法获得正收
益甚至本金全部损失。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完全理解本条款约定内容,知悉此项风
险,并且对管理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一时间执行本条款无异议。
8、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承担无限追索责任的风险
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优先级份额的投资收益低于本合同第七条
第(一)款的预期收益及违约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及管理人均有权向进取级份
额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无限追索,并以追偿所得为限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进
53
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收益及违约金,使得优先级
份额的投资收益能够覆盖预期收益及违约金。
9、设立失败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规模下限为 3000 万份。委托人可能面临因推广期募
集模未达到下限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10、封闭期无法退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即封闭,开放期及开放期可办理业务由管理人与优先级
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后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将面
临在封闭期内无法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
行变更。
法律法规变更致使本合同必须修改的,经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而变更。上
述情形下,资产管理人应于变更合同内容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通知函方式通知委托
人,即视为履行了对委托人的告知义务。如因资产管理人未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托管人而造成的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或造成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
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而未延期的;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54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7、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终止本集合计划
1、本资产管理计划完成股票购买满 12 个月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目的提
前实现的(即本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全部变现时),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本
集合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完毕;
3、当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7 元时,进取级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
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足额资金时,管理人有权且应当立即出售标的股票(若
本计划持有的股票处于锁定期,则等锁定期结束后出售标的股票),本资产管理
计划提前终止;
4、资金追加义务人或进取级委托人在本资管计划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
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具有误导性、已失效或已违反;
5、资金追加义务人或进取级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资管计划合同等相关规
定;
6、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清算、
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管理人以上市公司公
告作为判断依据);
7、资金追加义务人或进取级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
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8、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
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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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导致对进取级委托人/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偿
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9、发生其他情形,依优先级委托人合理判断可能或已经对进取级委托人/
资金追加义务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下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10、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的。
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追加义务人发现上述 4-8 项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或其
它可能对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追加义务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履约能力造
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和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优先级份额
持有人若发现上述 4、5、7、8、9 或其它可能对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追加义
务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管
理人。
其中,若发生上述第 3 点情形时,管理人无需与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协商,可
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若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时,管理人与优先级份
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若未能协商一致应以优先级份额
持有人意见为准。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停牌等情形的处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及提前终止,即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包括提
前终止日),因证券停牌或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及
时变现的,由管理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二次清算,停牌证券由管理人统
一管理,并在复牌后第一个工作日卖出,当日未能全部卖出的,则延续下一个工
作日,直至全部卖出为止:
a. 管理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进行第一次清算,
按停牌证券停牌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收盘价计算其价值,由此计算本计划终止时
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本计划财产中现金部分
56
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b、停牌证券变现后管理人进行第二次清算,由管理人以变现的本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为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进行分配。若在本计划终止时,优先
级委托人的预期基准收益和优先级份额本金未得到足额支付,则变现的本计划财
产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其中优先
级委托人的预期基准收益和优先级份额本金,包括未清偿的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
份额本金和第一次清算时应付未付的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基准收益,以及本计划
延长期内以未清偿的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份额本金为基础按照其年化预期基准
收益率计算的预期基准收益和浮动收益(如有)。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
自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
责委托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各
方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
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委托资产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57
(4)委托资产组合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六)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
提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在收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盖章确认。本资产管理计划
的终止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1)对于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终止日;
(2)对于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章
确认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
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委托资产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
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终止前最后一
个自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该委托资产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金等财产
余额,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委托资产组合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
特殊情况,委托资产组合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3】个交易日内(含
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委托资产组合持有的流通受限
58
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资产委托人应接受上述由于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4、清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债权、债务
委托资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
销时结清,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银行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
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可继续计提托管费的(不再计提
管理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5、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1)非现金资产变现完成;
(2)除按登记公司、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要求暂不能完成的销户、备付金、
保证金解冻等事项外(详见(六)、清算未结事项),应付管理费、托管费、
交易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
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
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
交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
此报告(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清算
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七)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资产组合账户销户
委托资产组合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资金
59
托管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证券账户的销户原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
2、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
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
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其他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
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但在选择上述机构时未尽勤勉职责的除外;
5、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6、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
60
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计划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管理人不得对
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商誉进行
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采取以下第【2】项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优先级委托人住所地的法院解决。
(2)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如资产委托
人为法人,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成立;如
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61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生效日为本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相关条件成立的当日,即管理人发布计
划成立公告中确认的产品成立日。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各执壹份,资产委托人壹
份,报送监管机构合同样本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
毕为止。
(五)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
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二十五、保密义务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此共同承诺:对于其依据本合同所
获得的所有关于资产委托人资产状况、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明细、资产管
理人投资政策以及经营状况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
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
但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十六、通知与送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
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或以传真、邮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
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页已发出时
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件寄出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通知
一经送达即行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
二十七、其他事项
如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
的内容和格式。
本资产管理合同如采用套印形式进行印刷,管理人作为印刷管理人,应要求
印刷厂严格按照经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最终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样版进行
批量印刷。按合同样版的内容及印模印刷的合同视为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有效签署的合同。如正式印刷的合同与样版不一致,资产管理人将承担因此所产
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资产托管人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63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
份额类别: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0000000020160217005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余亦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7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7 层
联系电话: 021-58826599
联系人:陶珏竹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的份额类别
64
□ A 份额
□ B 份额
(三)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 ,小写(¥ )。
(四)资产委托人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名称:
6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盈时龙韵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66
附件 A:
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 号: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敬请贵行根据以下所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及时办
理划款手续。
划款日期 年 月 日 最迟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人 收款人
划出账号 划入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划款金额 (大写)
划款金额 (小写)
划款用途
备注
预留印鉴:
经办: 复核: 审批:
注:划款指令预留印鉴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保管银行
经办: 复核: 审批:
67
附件 B:
授权通知书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作为管理人,授权以下人员进行托管在贵行中信盈时龙韵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指令
性文件签发工作、对前期预留印鉴及授权人员进行变更,授权人员签字及私章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 办 复 核 审 批 业务公章
划款指令
备注:同一投资指令上经办人与复核人、审批人不可为同一人,签名及私章均有效。
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8
附件 C:
管理人预留印鉴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我方与贵行的资金托管关系建立日起,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我方在开展中信盈时龙韵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时所提供的划款指令、往来文件及通知(包括资金用途说明文件、资
产估值表、对账文件)等预留印鉴如下,请以此作为相关文件的依据:
1、划款指令
预留印鉴:
(样章)
预留印鉴:
(样章)
2、往来文件及通知(资金用途说明文件、资产估值表、对账文件)
预留印鉴:
(样章)
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69
附件 D:
业务联系单(中信盈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操作人员:
姓名 岗位说明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手机
胡潇 总协调人 021-60812907 021-60819988 18101889901
张卓 协调人 021-60812921 021-60819988 17765115247
于慧雯 估值、划款、数据 021-60812940 021-60819988 13764138083
巩国樑 风控 021-61051169 021-60819988 13601708528
业务联系人员
姓名 岗位说明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手机
胡潇 业务主管 021-60812907 021-60819988 18101889901
托管机构业务联系单
总机:
业务处室:风险监督中心
岗位 姓名 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负责人
联系人
业务处室:运营中心 传真:
岗位 姓名 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A:
负责人
B:
A:
账户开立
B:
资金清算 A:
70
B:
C:
A:
会计核算
B:
A:
技术支持
B:
账户业务咨询及办理
指令接收
指令附件接收
指令确认
指令执行情况、
账户流水、余额查询
数据接收 深证通 邮箱
对账单接收 传真 邮箱
核算报表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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