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2015 年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京天利
保荐代表人姓名:水耀东 联系电话:(021)38676250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小中 联系电话:(021)3867649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及时审阅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定期报告,“三会”公告文件及其他公告文
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督促公司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联交易制度) 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等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收集一次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一致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5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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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督促公司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京
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等。督促公司完善相关
制度,就《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整改,
逐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执行的有
效性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有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公司及董事长钱永耀就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及申辩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5 月 25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公司及董事长钱永耀已就
知书》,认定公司未披露与上海誉好 该事项进行了陈述及申辩。
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对涉及的 2015 年一季
度、2015 年半年度、2015
年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报表进行了修改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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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的原则对比较财务报
表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截止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
中国证监会尚未作出正式
的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公司内部制度有待完善、内控执行 督促公司建立《董事、监事
执行 有待整改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等。督
促公司完善相关制度,就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公司内
部控制的完善性、执行的有
效性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公司及董事长钱永耀就该
知书》,认定公司未披露与上海誉好 事项进行了陈述及申辩。截
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止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中
国证监会尚未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配合良好 不适用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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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 履 行 承 诺的 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以及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
是 不适用
独立董事)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3.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 不适用
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4.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钱永耀先生,及其他持有本
公司 5%以上权益的自然人股东钱永美女士关于避免同业 是 不适用
竞争的承诺
7.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钱永耀先生,及其他持有本
公司 5%以上权益的自然人股东钱永美女士关于规范关联 是 不适用
交易的承诺
8.公司关于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
是 不适用
期效益的承诺
9. 公司关于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
是 不适用
合理合法使用的承诺
10. 公司关于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
是 不适用
盈利能力的承诺
11. 公司关于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
是 不适用
回报机制的承诺
12、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告董事长钱永耀计划未
来 6 个月内以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票,累计增持金额 1000
是 不适用
万元人民币,并在增持计划实施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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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无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2201 号),因
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中国证监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 年 1 月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 号),公
司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公司及董事
长钱永耀已就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拟处罚措施
进行陈述及申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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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水耀东
孙小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