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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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沪书(2016)第 172 号
致: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陈波律师、龙文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中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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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6年4月2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2日14:30在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10号2楼)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吴明根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
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15:00至2016年5月12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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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57,43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6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7,4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5.250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1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的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议案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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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6.《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7.《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8.《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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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9.《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议案获审议通过。
10.《关于 2016 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议案获审议通过。
11.《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12.《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13.《关于增补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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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3%,议案获审议通过。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议案获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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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波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龙文杰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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