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龙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贵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贵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就贵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
见书》已于 2015 年 12 月 19 日和贵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文件一并在巨
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对本次交
易的决策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反馈意见先后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2016 年 3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有条件审核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所律师根据审核意见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6 年 4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6〕907 号《关于核准浙
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余海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核准帝龙新材向余海峰等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及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配
套资金。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帝龙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所律师已为贵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前述
法律意见书中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
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帝龙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概述
根据《报告书》及交易各方签署并已生效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07 号《关于核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余海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及帝龙新材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及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帝龙新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如下:
1.帝龙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特定对象余海峰、肇
珊、袁隽、周团章、杭州哲信、火凤天翔、聚力互盈、天津乐橙、杰宇涛投资、
前海盛世、霍尔果斯等交易对方持有的美生元 100%股权,并向特定投资者天津
紫田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340,000 万元,其中
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51,000 万元,占交易对价的 15%,以发行股份方式支
付交易对价 289,000 万元,占交易对价的 85%,发行股份的价格为每股 9.9 元,
其中向余海峰发行 130,436,363 股、向肇珊发行 60,066,666 股、向杭州哲信发
行 29,535,353 股、向聚力互盈发行 28,195,959 股、向火凤天翔发行 20,606,060
股、向周团章发行 6,147,474 股、向杰宇涛投资发行 6,147,474 股、向前海盛世
发行 3,674,747 股、向霍尔果斯发行 3,674,747 股、向袁隽发行 3,434,343 股。
3.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天津紫田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4,386,363 股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 8.8 元,拟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0,260 万元。
配套募集资金扣除本次交易所需的发行费用外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4.本次交易完成后,帝龙新材持有美生元 100%股权。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帝龙新材的批准与授权
1.2015 年 11 月 13 日,帝龙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鉴于本次资产
重组的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经申请公司股票继
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11 月 30 日,帝龙新材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2015 年 12 月 18 日,帝龙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帝龙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
效条件之<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
案》、《关于签署<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紫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
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
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
议案》、《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
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
中介机构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提供服务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帝龙新材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浙江帝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出具了
肯定性意见。
3.2016 年 1 月 5 日,帝龙新材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包括:《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之<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
签署<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紫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
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提供服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二)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配套资金认购人的批准与授权
帝龙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美生元,交易对方为余海峰、肇珊、袁隽、杭州哲信、
火凤天翔、聚力互盈、天津乐橙、杰宇涛投资、前海盛世、霍尔果斯及周团章,
配套资金认购人为天津紫田,该等相关主体就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1.美生元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1 月 20 日,美生元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各股东将其各自持有的
美生元股权转让给帝龙新材并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意各股东和帝龙新材签署关于
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
2.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1)杭州哲信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1 月 20 日,杭州哲信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杭州哲信将持有的美
生元 8.6%股权计 189.20 万元出资额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具有证券
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转让给帝龙
新材,并放弃其他股东向帝龙新材出让美生元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意杭州哲信
和帝龙新材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并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本次股权
转让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让协议及配套文件内容、确定转
让价格和条件、签署相关全部法律文件等。
(2)火凤天翔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1 月 18 日,火凤天翔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火凤天翔将持有的美
生元 6%股权计 132.00 万元出资额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转让给帝龙新材,并
放弃其他股东向帝龙新材出让美生元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意火凤天翔和帝龙新
材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并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
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让协议及配套文件内容、确定转让价格和
条件、签署相关全部法律文件等。
(3)聚力互盈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1 月 19 日,聚力互盈作出合伙人决议,同意聚力互盈将持有的美
生元 8.21%股权计 180.62 万元出资额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转让给帝龙新材,
并放弃其他股东向帝龙新材出让美生元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意聚力互盈和帝龙
新材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本次股权转
让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让协议及配套文件内容、确定转让
价格和条件、签署相关全部法律文件等。
(4)天津乐橙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1 月 19 日,天津乐橙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作出决
定,同意将天津乐橙持有的美生元 15%股权计 330 万元出资额以双方协商确定
的价格转让给帝龙新材,并放弃其他股东向帝龙新材出让美生元股权的优先受让
帝龙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权;同意天津乐橙和帝龙新材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并授权执行事
务合伙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让协议及
配套文件内容、确定转让价格和条件、签署相关全部法律文件等。
(5)杰宇涛投资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2 月 17 日,杰宇涛投资作出合伙人决议,同意杰宇涛投资将持有
的美生元 1.79%股权计 39.38 万元出资额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转让给帝龙新
材,并放弃其他股东向帝龙新材出让美生元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意杰宇涛投资
和帝龙新材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本次
股权转让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让协议及配套文件内容、确
定转让价格和条件、签署相关全部法律文件等。
(6)前海盛世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2 月 17 日,前海盛世作出合伙人决议,同意前海盛世将持有的美
生元 1.07%股权计 23.54 万元出资额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转让给帝龙新材,
并放弃其他股东向帝龙新材出让美生元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意前海盛世和帝龙
新材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本次股权转
让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让协议及配套文件内容、确定转让
价格和条件、签署相关全部法律文件等。
(7)霍尔果斯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1 月 25 日,霍尔果斯作出合伙人决议,同意霍尔果斯将持有的美
生元 1.07%股权计 23.54 万元出资额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转让给帝龙新材,
并放弃其他股东向帝龙新材出让美生元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意霍尔果斯和帝龙
新材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本次股权转
让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让协议及配套文件内容、确定转让
价格和条件、签署相关全部法律文件等。
3.配套资金认购人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11 月 25 日,天津紫田作出合伙人决议,同意天津紫田以现金方式
认购帝龙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 30,260 万元;同意本合
伙企业和帝龙新材签署本次认购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同意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
办理本次股份认购的相关事宜。
(三)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 年 4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6〕907 号《关于核准浙
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余海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核准帝龙新材向余海峰等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及向天津紫田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34,386,363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帝龙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帝龙新材本次交易方案合法有效,并已取得交
易实施的全部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根据美生元提供的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及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05070019)公司变更[2016]
第 05120017 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美生元已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办理
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已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交易对方余海峰、肇珊、袁隽、杭州哲信、火凤天翔、
聚力互盈、天津乐橙、杰宇涛投资、前海盛世、霍尔果斯、周团章持有的美生元
100%股权已过户至帝龙新材名下,标的资产交割已合法、有效完成。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已办理
完毕,标的资产过户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本次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资产过户合法、有效。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帝龙新材已就本次资产重组履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标的资
产过户完成后,帝龙新材尚需办理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并向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按
照证监会的核准情况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
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按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向
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帝龙新材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已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已交割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实施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本次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资产过户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涉及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帝龙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侃
负责人:沈田丰 倪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