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
相关资料后,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薛利军先生、李欣先生、吴刚先生、钱叶飞先生、顾洪春先生、
曹飞先生、徐敏女士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上述被提名人
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
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薛利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李欣先生、吴刚先生、钱叶飞先生、顾洪春先生、曹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
任吴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徐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骏鹏”)因业
务发展需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公司拟为此次授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嘉盛电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电源”)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数)的
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公司拟为此次授信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本
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对福建骏鹏及嘉盛电源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主要是为满足福建骏鹏及嘉盛电源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目前,福建骏鹏及嘉盛
电源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
能力。本次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陈友春、黄雄、于北方
日期:201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