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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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上 海 市 光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GHAI BRILLIANCE LAW FIRM

中国上海市天目西路 218 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 22 层 200070

22F,Tower1,Kerry Everbright city,218 West Tianmu Road,Shanghai 200070 PRC

电话:TEL:021-63808800 传真:FAX:021-638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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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沪光律股法意字第 045-1 号

致: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16 年 4 月 22 日股东大会决议并办

理工商登记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资料的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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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表决行为视为股东履行其

表决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

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见证了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全部过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举行的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召开

本次大会的决议,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刊载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向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

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以及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如期在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2016 年 5 月 12 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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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过程,经核查,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18名,所持股份总数为1,009,695,106股,占公司截至

2016年5月9日股票交易结束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256%。其中: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量为 1,003,411,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139%;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283,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7% 。

(2)参加本次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共 14人,代表股份 7,864,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5%。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姓名(名称)、持

股数量与截止2016年5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内容一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

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没有

新的或修改的提案,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下

列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09,695,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64,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10 股;弃权 0 股。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9,67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0股,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46,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648%;反对 0 股,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2%。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9,67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46,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648%;反对 18,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2%;

弃权 0 股。

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9,67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46,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648%;反对 18,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2%;

弃权 0 股。

5、《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09,695,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64,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逐一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1,009,695,106股,本次应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理人)拥

有的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总表决权票数为1,009,695,106*6=6,058,170,636,表决

结果为:

6.1选举周晓光女士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302,45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6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71,917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7158%。

6.2选举钱森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4,008,61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436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2,178,073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7.6948%。

6.3选举虞云新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298,40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6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67,863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6643%。

6.4选举栗玉仕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303,56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7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73,027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7299%。

6.5选举周义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294,67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6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64,138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6169%;

6.6选举赵丙贤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296,89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6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66,360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6451%。

上述表决同意票皆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二分之一,周晓光、钱森力、虞云新、栗玉仕、周义盛、赵丙贤等6人当

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逐一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1,009,695,106股,本次应选举独立董事3名,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理人)拥有

的选举独立董事的总表决权票数为1,009,695,106*3=3,029,085,318,表决结果

为:

7.1选举黄筱调先生为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423,95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7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93,417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2607%。

7.2选举仇向洋先生为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423,95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7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93,415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2607%。

7.3选举徐经长先生为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421,73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78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91,193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2324%。

上述表决同意票皆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二分之一,黄筱调、仇向洋、徐经长等3人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逐一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9,695,106

股,本次应选举监事(非职工代表)2名,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理人)拥有的

选举监事的总表决权票数为1,009,695,106*2=2,019,390,212,表决结果为:

8.1选举朱兴良先生为监事获同意1,003,413,99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比例为99.377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83,460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1341%。

8.2选举张云先先生为监事获同意1,003,424,96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比例为99.37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94,427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2735%。

上述表决同意票皆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二分之一,朱兴良、张云先等2人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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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时按《公司章程》和《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会推举的一名监事一起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料,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现场核查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

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 啸 见证律师:丁 亮

陈 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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