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豁免要约收购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持续督导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财务顾问”)接受
委托,担任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 “收
购人”)豁免要约收购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上市公司”)
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七
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宁波港公告收
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16 年 1 月 7 日至本次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2016 年 4 月 29 日,宁波港披露了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结合上述
第一季度报告,中金公司出具了 2016 年第一季度(从 2016 年 1 月 7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宁波港提供,收购人与宁波港保证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概述
根据省海港集团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
波市国资委”)、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舟山市国资委”)
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省海港集团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宁波市国资委以及舟山
市国资委合计持有的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
75.63%股份。同时浙江省国资委将其所持有的省海港集团 79.70%的股权无偿划
转给宁波市国资委,将其所持有的省海港集团 4.67%的股权无偿划转给舟山市国
资委。
根据省海港集团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宁波市国资委及舟山市
国资委授权浙江省国资委代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该等授权之效力不因宁波市国
资委及舟山市国资委所持省海港集团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变化而受影响。在处理
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以浙江省国资委的意
见为准。其中,涉及公司章程制订和修改、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划转、转让、收
购及公司股权处置等重大事项,除经省委、省政府决策确定的前述事项以外,须
事先与宁波市政府和舟山市政府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对省委、省政府决策确定
的重大资产划转、转让、收购及公司股权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两市国资委通报。
公司股东会决议经浙江省国资委签署即为有效决议,并应及时抄送宁波市国资委
和舟山市国资委。浙江省国资委为执行前述职权所作的全部行为,对本公司及全
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浙江省国资委可以实际支配省海港集团 100%股权
的表决权,省海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浙江省国资委。省海港集团直接持有宁
波舟山港集团 100%股权,间接持有宁波港 9,679,812,996 股股份,占宁波港总股
本的 75.63%。本次收购完成后,省海港集团成为宁波港的间接控股股东,浙江
省国资委为宁波港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触发
了要约收购义务。2016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豁免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宁
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79 号),核准豁免省海港
集团应履行的要约收购宁波港股份的义务。
2016 年 3 月 3 日,宁波舟山港集团完成本次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程序。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宁波港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相关方签署股权
无偿划转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2、宁波港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和《收购报告书摘要》。
3、宁波港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在上交所网站刊发了《关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
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收购报告
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收
购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财务顾问报告》、《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关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和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通过取得宁波舟山港集团 100%股权继而间接持有宁波
港 75.63%的股份,不涉及宁波舟山港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需过户登记至
收购人名下的情形。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股权过户事宜。截至本意见出具
日,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省海港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函》、 规
范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函》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承诺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
的情形。
三、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经核查,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以来,相关后续计划情况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暂无改变宁波港主营业务或者对宁波港主营业
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重大的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计划
为规范宁波港与本公司其它下属港口相关业务的同业竞争事项,收购人已
出具了《规范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承诺将宁波港作为本公司货
物装卸、港口物流等港口经营相关业务和资产的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本公司承
诺在五年内将上述四家公司(注:上述四家公司是指本次收购完成后,省海港集
团下属除宁波港之外的港口资产:宁波舟山港集团间接控制的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舟港股份”)以及原省海港集团下属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
公司、浙江浙能嘉兴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头门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有关规则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注入宁波港或者通
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目前,舟港股份注入宁波港资产重组项目正在进行中,宁波港拟通过向宁波
舟山港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舟港股份 85%股份。宁波港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2016 年 3 月 30 日和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等资产重组相关议案。该资产重组事项尚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除上述事项及宁波港已经公告的内容外,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在
未来 12 个月内对宁波港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
或合作的计划;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者建
议
2016 年 4 月 22 日,宁波港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补褚
斌、蒋一鹏、孙大庆、陈志昂为宁波港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增
补吕靖为宁波港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除此之外,截至本意见出具日,
收购人暂无改变宁波港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及
草案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宁波港公司章程中可能
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或修改的草案;
(五)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宁波港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
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对宁波港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宁波港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计划。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宁波港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
部控制制度。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省海港集团
依法行使对宁波港的股东权利,省海港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宁波港违规提
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
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