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开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因金龙股份在原交易基准日(2015 年 5 月 31 日)存在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金额增
加,且短期内无法有效解决。同时,原交易基准日以来外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双
方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就交易方案的调整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已难以继续进行。鉴于
前述情况,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
者利益,经重组各方协商一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审
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曹建国、朱张泉、汪鸣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终止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叶雪芳、任旭东、章靖忠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