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受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志军、马昌顺出席贵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
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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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 年 4 月 15 日,贵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16 年 4 月 19 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博深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
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时间、地点、方法,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如期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 289 号贵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贵司董事长陈怀荣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0 日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其
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均与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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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5,921,679 股,占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002%。除上述股东外,贵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会
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0,200 股,占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
事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
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
决进行计票、监票。提案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3、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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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经查验,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上述议
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通过。
4、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
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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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宋建宏 律 师
经办律师:杨志军 律 师
马昌顺 律 师
201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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