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崔宏川律师、周俊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 2016 年 4 月 19 日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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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016 年 4 月 19 日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
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指
定的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拓邦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拟审议事项、参加现
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予以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塘头大道拓邦工业园公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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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2016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武永强先生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79,044,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26.4789%。。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78,789,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934%。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489%。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投票系统取得的《拓邦股份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
数为 255,2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共计 11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为 401,3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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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代表股份有
效,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4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47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 《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4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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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99.25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47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 《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4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47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 《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4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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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 《关于公司董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3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36%;反对票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6.7605%;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 《关于公司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3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36%;反对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6%;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6.7605%;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7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7. 《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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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4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对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24%;反对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8.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4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47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9.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4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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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47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4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47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11. 《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9,041,9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25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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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和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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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崔宏川)
(周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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