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关于转让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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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3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2016年5月11日,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或“润邦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440万元人民币将公司在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信华通”)的1,200万元财产份额(对应已出

资额1,20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施晓越;同意公司以960万元人民币将公司在金信

华通的2,800万元财产份额(对应已出资额800万元和认缴2,000万元的出资权)

转让给自然人宗序华。(注:公司在金信华通的认缴出资为4,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实际出资2,000万元,尚余2,000万元未出资到位。)

2016年5月11日,公司与施晓越、宗序华分别签署了《关于南通金信华通股

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在金信华通拥有财产份额。

2、施晓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本次向施晓越转让财

产份额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44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生额在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施晓越

1

施晓越,男,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206021963********,住址为江苏省南通

市崇川区绿苑小区***幢***室。施晓越先生在本公司担任副董事长。

2、宗序华

宗序华,男,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206231968********,住址为江苏省南通

市崇川区德民花苑***幢***室。宗序华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情况

公司名称: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日

住所: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内3幢271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通金信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薛嘉麟)

注册资本:50,200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出资情况

截止2016年4月30日,金信华通认缴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1 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94%

2 南通金信清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96%

3 西藏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96%

4 南通国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7.97%

5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7.97%

6 北京金信融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5.98%

7 其他 14 位合伙人合计 42.22%

3、截止2016年4月30日,金信华通实收资本为27,600万元,其中公司实际出

资2,000万元,占金信华通实收资本的7.25%。

4、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 目 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16年4月30日(未经审计)

流动资产 58,750,712.11 85,996,264.28

非流动资产 100,000,000.00 180,000,000.00

资产合计 158,750,712.11 265,996,264.28

流动负债 12,500.00 56,778.34

非流动负债 0.00 0.00

2

负债合计 12,500.00 56,778.34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8,738,212.11 265,939,485.94

项 目 2015年1-12月(经审计) 2016年1-4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00 0.00

净利润 -2,761,787.89 -7,298,726.17

5、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

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情况。

四、《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1、润邦股份同意将其在金信华通的财产份额1,200万元,及其在金信华通享

有的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施晓越,施晓越同意受让该等财产份额及合伙权益。

2、润邦股份及施晓越同意,润邦股份向施晓越转让财产份额及合伙权益的

价格为1,440万元。

3、经润邦股份与施晓越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款款支付安排如下:

(1)施晓越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3日内向润邦股份支付转让价款300万

元:1)本《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2)普通合伙人根据本《财产

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事项对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且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已生效。

(2)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日内,施晓越向润邦股份支付转让价款

300万元;

(3)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45日内,施晓越向润邦股份支付转让价款

840万元。

4、施晓越向润邦股份支付完本《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后,即

已完成对金信华通的全部认缴出资1,200万元。

5、任何一方因可归责于该方原因违反其在本《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项下

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在15日内

纠正违约行为,若违约方仍未能纠正违约行为,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

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6、本《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1、润邦股份同意将其在金信华通的财产份额2,800万元,及其在金信华通享

3

有的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宗序华,宗序华同意受让该等财产份额及合伙权益。

2、宗序华同意,润邦股份向宗序华转让财产份额及合伙权益的价格为960

万元。

3、经润邦股份与宗序华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款款支付安排如下:

(1)宗序华应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3日内向润邦股份支付转让价款200万

元:1)本《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2)普通合伙人根据本《财产

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事项对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且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已生效。

(2)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日内,宗序华向润邦股份支付转让价款

200万元;

(3)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45日内,宗序华向润邦股份支付转让价款

560万元。

4、宗序华向润邦股份支付完本《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后,即

已完成对金信华通的认缴出资800万元,剩余认缴出资2,000万元将根据普通合伙

人的通知支付至金信华通。

5、任何一方因可归责于该方原因违反其在本《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项下

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在15日内

纠正违约行为,若违约方仍未能纠正违约行为,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

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6、本《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2、定价依据

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定价是以公司对金信华通实际出资成本为基础,鉴于截至

目前公司以货币对金信华通实际出资2,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公司

向施晓越的财产份额(对应已出资额1,200万元)转让价格为1,440万元、向宗序

华的财产份额(对应已出资额800万元和认缴2,000万元的出资权)转让价格为960

万元,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宗序华承接原合伙人的后续出资义务。本次交易

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有失公允

4

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系金信华通的合伙人,但因公司股权结构中存有外资股东,使得金信华

通的对外投资活动受限,鉴于此,经公司与金信华通友好协商,公司同意退出对

金信华通的投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满足公司战略转型需

要,减少公司资金压力,集中资源发展公司高端装备制造业及节能环保和循环经

济产业。从长远来看,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七、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5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中,施

晓越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转让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

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

作必要的回避,并按照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财产份额转让价格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充分协

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核查了润邦股份本次转让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材料,并与润邦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了解本

5

次交易的背景、目的、风险等情况,督促润邦股份做好相关审批程序、内控制度

以及信息披露工作。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

本次转让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已经润邦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表示同意的独立意

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根

据《公司章程》和润邦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额在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

关部门批准。

八、公司与施晓越过去十二个月内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施晓越未发生过任何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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