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9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
并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概况
1、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完成备
案的情况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对象为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宝鼎 1 号资管计划”)、海通-宝鼎成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自然人
蒋益民共四位特定投资者。其中,宝鼎 1 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
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
人”、“兴业银行”)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原资管合同”),宝鼎 1 号资管计划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5-090)。
2、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一)》的情况及关键条款
鉴于公司已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经 201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6 年 3 月修
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现已启动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并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认购价格和数量及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处置办法作调整,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2016-029)。
故公司与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就原资管合同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经协商一致,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
协议(一)》,关键条款如下:
1、 鉴于原合同中的“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宝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因此原合同中涉及到“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或“宝鼎重工”之
处均更名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宝鼎科技”。
2、 原合同中“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人现调整为: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1 钱少伦 副总裁 1000
2 吴建海 副总裁 800
3 宋亮 副总裁 1000
4 刘祖勤 部门经理 500
5 姜兵 部门经理 800
6 杨旭光 部门经理 800
7 鲁亚文 部门经理 800
8 陈先福 部门经理 500
9 张琪 部门经理 150
10 李敏华 部门副经理 150
11 孟洁 部门经理 150
12 丁苗苗 部门副经理 100
13 颜沈瑛 部门经理 200
14 付梅蕾 部门副经理 150
15 戚根泉 部门副经理 150
16 沈吉 部门副经理 100
17 陈静 部门经理 550
18 陈江忠 部门经理 150
19 冷怡恺 部门副经理 150
20 张林洲 部门副经理 100
21 吕斌杰 部门副经理 150
22 陈聪 部门经理 200
23 张海峰 部门副经理 150
24 肖云明 部门副经理 150
25 严一峰 部门副经理 150
26 唐金华 部门经理 200
27 贾月农 部门副经理 300
28 俞强良 部门副经理 150
29 余连平 部门经理 200
30 陈洪良 部门副经理 150
31 朱奇锋 部门经理 200
32 夏杨泉 部门副经理 150
33 莫银鹏 部门副经理 150
34 杨乾萍 部门经理 200
35 鲁卫樟 部门副经理 150
36 贾华方 部门经理 200
37 张国建 部门副经理 150
38 范见萍 部门经理 200
39 卫兴华 部门副经理 150
40 王斌海 部门副经理 150
41 沈川 部门副经理 150
42 范子龙 业务骨干 200
43 郭蔚荣 业务骨干 100
44 张晶 业务骨干 100
45 谢细建 业务骨干 100
46 朱连庆 业务骨干 200
合计(46 名) 12,650
3、 宝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且发行方案在中国
证监会备案前,委托人保证认购宝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在宝鼎科技及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向管理人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内足额到位。
4、 本补充协议系对原资管协议的补充,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修改的部分外,
其余部分内容不变。原资管协议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
协议为准。
5、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本补充协议以及原资管协议在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宝鼎科技董事会批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
(2)宝鼎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
(3)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核准宝鼎科技 2016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
(4)宝鼎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5)管理人在确认上述(1)——(4)项生效条件满足后并确认委托资产
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
管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为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开始生效。
6、 如原资管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7、 经三方协商一致,本补充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变更、终
止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审批事项的,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完
成备案的情况
2016 年 4 月 5 日,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
协议(一)》事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2016 年 5 月 9 日,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了《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的备案。
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
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