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
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德生律师
和万晓丹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
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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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2、《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6、《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预案》;
7、《关于预计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11、《关于选举吉纲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2、《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13、《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14、《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15、《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16、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1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
1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
1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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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
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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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网站上刊载《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由股东张学阳和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议案内
容与提案一致,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已在与股东大会公告发布相同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廖胜兴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提案和召开
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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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81,819,67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最
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1】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000】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持有
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7,622,67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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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公
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
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
进行了逐一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
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4.1 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81,819,674】股同意,【3,00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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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通过了该项预案。
4.2 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81,819,674】股同意,【3,00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通过了该项预案。
4.3 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81,819,674】股同意,【3,00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通过了该项预案。
4.4 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表决结果为:【81,819,674】股同意,【3,00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619,674】股同意,【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4.5 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为:【81,819,674】股同意,【3,00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通过了该项预案。
4.6 审议批准《公司 2015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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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81,819,674】股同意,【3,00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通过了该项预案。
4.7 审议批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
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81,819,674】股同意,【3,00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通过了该项预案。
4.8 审议批准《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学阳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精伦电子【16.30】%的股份,非关联股东一共持
有精伦电子【0.33】%的股份。
非关联方表决中,【1,615,800】股同意,【3,000】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15,800】股同意,【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
4.9 审议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1,819,674】股同意,【3,00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通过了该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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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619,674】股同意,【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4.10 审议批准《关于选举吉纲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81,819,674】股同意,【3,000】股反对,【0】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通过了该项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619,674】股同意,【3,00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股数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
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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