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 号)及《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
1 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审
计总监。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 略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
2 使其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使其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人士。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
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
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
3 机构调整的方案;
(五)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六) 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本运作
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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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裁、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 公司总裁、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监、人力资源总监、审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十一章:特别条款 (以下条款编号顺延)
第二百零七条 涉及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一)杜方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本公司的持股比
例保持相对控股地位不变;
(二)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
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三)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
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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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
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
整和有效使用;
(五)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六)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
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七)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
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
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九)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申报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
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长、总裁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
聘、调离,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
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备案。
6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杜方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