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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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3个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已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个

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有效期内

行权。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146名激励对象、第二

批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259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

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有效期内行权。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王利平 郑培敏 李志强 李文祥

2016年5月10日

1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一批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二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利平 郑培敏 李志强 李文祥

2016 年 5 月 10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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