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发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1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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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68 证券简称:松发股份 公告编号: 2016 临-028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5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9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95 元;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85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 临-020)已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8,800 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95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

利总额为 8,360,000.0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9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855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085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85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 股人民币 0.09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非流通限售股股东林道藩、陆巧秀、林秋兰,流通股股东刘壮

超、廖少君、王斌康、刘丽群、严考验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松发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8-2922603

七、备查文件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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