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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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建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建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

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1

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6,850,38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610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63,038,7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46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298,6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7.6428%。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0,4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4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551,77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967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508,28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12.364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

的全部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1、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

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2、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

3、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

4、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

5、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 47,800,1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12%,600,871 股反对,

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 47,800,1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12%,600,871 股反对,

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 2016 年度薪酬方案》。

7、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 47,800,104

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12%,600,871 股反对,

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9、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

董事制度>的议案》。

11、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

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蒋皓、马伟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蒋皓、马伟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蒋皓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12,487,38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188%,其中,中小投资者 38,135,4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1.3030%。

(2)选举马伟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21,947,0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02%,其中,中小投资者 38,135,4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9948%。

4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

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5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建刚 见证律师:蒋 鹏

杨 蓉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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