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建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建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
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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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6,850,38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610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63,038,7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46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298,6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7.6428%。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0,4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4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551,77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967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508,28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12.364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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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
的全部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1、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
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2、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
3、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
4、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
5、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 47,800,1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12%,600,871 股反对,
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 47,800,1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12%,600,871 股反对,
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 2016 年度薪酬方案》。
7、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 47,8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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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12%,600,871 股反对,
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9、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
董事制度>的议案》。
11、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以 331,611,7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6%,600,871 股反对,14,637,755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
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蒋皓、马伟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蒋皓、马伟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蒋皓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12,487,38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188%,其中,中小投资者 38,135,4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1.3030%。
(2)选举马伟晋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21,947,0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02%,其中,中小投资者 38,135,42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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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
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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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建刚 见证律师:蒋 鹏
杨 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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