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佛塑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
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百川”)发生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华工百川目前的运营资金情况及公司与华工百川的资助协议
约定,经双方协商,公司同意华工百川将其所持的东莞市华工百川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 75%股权按评估值作价人民币 5,220 万元转让给公司,
用于抵偿公司对华工百川财务资助中的部分等额借款(以下简称“以资
抵债”)。本次以资抵债是落实偿债措施的体现,属正当的商业行为,交
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仅用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于李胜 廖正品 邓鹏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