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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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登龙路 100 号卧龙山庄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林永贤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 人,代表股份 336,141,74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420,000,000 股)的比例为 80.033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 1 人,代表股份 336,101,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0.024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95%。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9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工作汇报。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

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批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41,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批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27,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41,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批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41,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27,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27,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5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409%。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41,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27,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591%;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27,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591%;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4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批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23,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87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27,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6,141,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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