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
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以现金收购石河子盛世飞扬新媒体
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及相关文件,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现金 19,878 万元收购石河子盛世飞扬新媒体有限公司 49%
股权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
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以现金 19,878 万元收购石河子盛世飞扬新媒体有限公司 49%
股权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3)通过本次交易可优化公司整体资源配置,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现金收购石河子盛世飞扬新媒体有限公司 49%
股权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
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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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贺统 甘胜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