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跃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0 1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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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6]KYKJ-01号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一层

电话:(010)84985890 传真:(010)84992026

邮政编码:100101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瑞证字[2016]KYKJ-01 号

致: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4月18日刊登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5月5日,公司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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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0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现行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均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108,726,07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166,675,000 股的 65.23%。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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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事项均为

普通决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议程中的全部议案,均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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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谭伟业

承办律师:吕秀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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