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6)第547-3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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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律师、吴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
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所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百洋
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
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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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6年4月19日在在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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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
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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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广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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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忠
义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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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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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15:00至2016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2016年5月4日下午收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
代表股份95,599,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3182%。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进
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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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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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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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21,00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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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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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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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5,620,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的0%。
议案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5,620,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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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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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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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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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5,620,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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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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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的0%。
议案4:《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95,620,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的0%。
议案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5,620,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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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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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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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6:《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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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5,620,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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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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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的0%。
议案7:《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658,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的0%。
综上,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得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
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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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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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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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长嘉: 经办律师(签字)
岳秋莎:
吴永文:
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