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鉴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拟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收购汪齐梁持有的浙江中青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中青”)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
人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出具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
证:
一、本人持有中化岩土股权期间,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
中化岩土及其子公司、浙江中青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
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中化岩土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中化岩土、浙江中青及其控制的企
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交易对方《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署方:
汪齐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拟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收购汪齐梁持有的浙江中青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中青”)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由中化岩土与汪齐梁签署
了《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青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东汪齐
梁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附条件生效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
作为本次交易的对方,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取得的中化岩土股票的锁定期限相关
事宜出具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一、本人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
定期届满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转让。
二、本次上市后,由于中化岩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收购协议》约定
的期限,则该部分锁定期限按照对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在发生《收购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的情况下,本人的应补偿股份应
从当期解锁的股份中补偿给中化岩土,若当期解锁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给中化岩
土则继续从下一期解锁的股份中扣减,以此类推。
四、本人持有中化岩土股份期间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票。
五、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
前,将暂停转让所持有的中化岩土的股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署方:
汪齐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近五年未受过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及诚信情况的
承诺函
鉴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拟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收购汪齐梁持有的浙江中青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中青”)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本次交易的对方,就最
近五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遭受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及诚信情况出具以下不
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本人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本声明出具日:
1、不存在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2、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或潜在的针对本人之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或侦查
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及其他任何未决或潜在的诉讼或仲裁;
3、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交易对方《关于近五年未受过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及诚
信情况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署方:
汪齐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鉴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拟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收购汪齐梁持有的浙江中青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中青”)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出具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一、本次交易完成前,除持有浙江中青股权及在浙江中青任职外,本人及
其近亲属/关联方没有通过承诺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承诺主
体名义或借用其他自然人名义从事与浙江中青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没有在与
浙江中青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任何经营实体中投资、任职或担任任何形
式的顾问,或有其他任何与浙江中青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后,除在浙江中青任职外,本人及其近亲属/关
联方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浙江中青从事相同或相近的
任何业务或项目(“竞争业务”),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与浙江
中青构成竞争的竞争业务,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
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浙江中青构成竞争
的竞争业务;
三、若本人及其近亲属/关联方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浙
江中青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可能存在实质性竞争的,则本人及近亲属/
关联方将立即通知浙江中青,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将该商业机会让渡给浙江
中青;
四、若因本人及其近亲属/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浙江中青权益受到损
害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署方:
汪齐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收购汪齐梁持有的浙江中青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
青”)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持
有股权合法、有效、完整等无权属瑕疵事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本人/本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浙江中青的出资义务,已缴足全部认缴的
注册资本,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承诺的
义务和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出资不实及其他可能影响浙江中青合法存续或本人/
本公司所持浙江中青股权合法性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本公司合法拥有所持的浙江中青股权,依法拥有
浙江中青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上述股权权属清晰,未设置
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
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
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该等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如上述承诺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交易对方《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签署方:
汪齐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