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16-045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
14:00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发路西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
月9日15:00至2016年5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合计持有股份511,356,29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0.90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合计持
有股份498,903,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6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
合计持有股份12,452,5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97%。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小青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511,356,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85,36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1,356,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85,36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湖州展望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1,356,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85,369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赫和张伟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红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2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