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6-02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议案 6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公示。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78 号华邦上都
大厦 A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窦刚先生主持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9 日—2016 年 5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9,977,3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40%。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9,977,3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于本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于本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