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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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6-02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议案 6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公示。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78 号华邦上都

大厦 A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窦刚先生主持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9 日—2016 年 5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9,977,3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40%。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9,977,3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于本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于本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9,977,377 股,占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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