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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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16-029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

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

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cachet@cachet.cn

互动电话:010-88433464

(三)本次会议上无增加、否决、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会

议通知,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5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108,053,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1306%;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 83,809,6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53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1 名,代表公司股份 24,244,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772%。

(二)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5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805,165

股,占公司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78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9%;弃

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

(二)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9%;弃

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

(三)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9%;弃

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

(四)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9%;弃

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

(五)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35,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35,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1%;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9%;弃

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

(七)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9%;弃

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

(八)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9%;弃

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

(九)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总表决情况为: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

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9%;弃

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

(十)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1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8%;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1,569,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5449%;反对 210,7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9%;弃

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3%。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徐永光先生、张晓崧先生、

吴剑女士分别对其 2015 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

述 职 报 告 全 文 刊 登 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汤巍、孟醍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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