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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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6]第 0222 号
致: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
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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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同时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安徽省宁国市河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
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10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1 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 42,484,348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48.28%,其中: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等
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 42,484,048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48.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规定时间
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
份 3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003%。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下(不含 5%)的中小股东共 2 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 65,727 股。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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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所载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两
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对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
份总数为 42,484,348 股,其中,同意 42484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
份总数为 42,484,348 股,其中,同意 42484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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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总数为 42,484,348 股,其中,同意 42484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
总数为 42,484,348 股,其中,同意 42484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
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484,348 股,其中,同意 42484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
总数为 42,484,348 股,其中,同意 42484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484,348 股,其中,同意 42484048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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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票 1,442,58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票 3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弃权票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42,484,348 股,其中,同意 42484048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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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六年 五 月 十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卫东 程贤权
李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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