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公告编号:2016-043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
的方式发出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 2:30
3、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9 日-2016 年 5 月 10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0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鸿利光电会议室
5、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国平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
1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1,079,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51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1,079,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5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1,07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 2015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1,07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 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1,07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关于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1,07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先生在本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564,4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1,07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3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1,07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关于 2016 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1,07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关于 2016 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81,07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00,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桂华、李彩霞。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和
鸿利光电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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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鸿
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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