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0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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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16-032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12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200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2 股,即每股转增 1.2 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人民币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31200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然人股东

每股现 0.24960

和证券投资基金

金红利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自然人

(扣税 0.28080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后)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0.31200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3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1

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1,105,526,1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12

元(含税);每 10 股转增 12 股,共转增 1,326,631,382 股,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

2,432,157,534 股。

(四)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

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有期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3120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120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808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0.28080 元人民币。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

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31200 元人民币。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根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税收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13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6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5 月 16 日

(四)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17 日

2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PEARL SUCCESS

INTERNATIONAL LIMITED(珍成国际有限公司)、SUREST FINANCE LIMITED(索瑞

斯特财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3、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

派股份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其他境内法人

有限售条 232,896,652 0 279,475,982 279,475,982 512,372,634

持有股份

件的流通

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232,896,652 0 279,475,982 279,475,982 512,372,634

流通股份合计

无限售条 A股 872,629,500 0 1,047,155,400 1,047,155,400 1,919,784,900

件的流通 无限售条件的

872,629,500 0 1,047,155,400 1,047,155,400 1,919,784,900

股份 流通股份合计

股份总额 1,105,526,152 0 1,326,631,382 1,326,631,382 2,432,157,534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

股收益为 0.40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3-88181888

九、报备文件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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