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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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之

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16 年 4 月 27 日向上海物贸出具的《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2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重组预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一、本次交易公司将出售下属有色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有色分

公司模拟净资产约-1.92 亿元,资产基础法预估值约-1.73 亿元,增值率 9.78%。

预案未披露本次交易价格,不符合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

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补充披露:(1)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2)未披

露交易价格的原因;(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结合可比交易等说明交易定

价的公允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资产出售的拟交易价格及预案未披露交易价格的原因

预案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对拟出售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经百联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

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截至预案签署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标

的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而预估数据具有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尚未对本次资产出

售的交易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故预案仅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定价依据作了披露,

未披露明确的交易价格。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双方初步商议,本次资产出售

的拟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 元。最终交易价格将由交易双方以正式的经百联集团备

案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最终确定并经上海物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准。

(二)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分公司模拟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2937 号),有色分公司模拟净资产约

-1.92 亿元,为负值;资产基础法预估值约-1.73 亿元,亦为负值。经与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协商,出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实际行动支持帮助上市公司调整优化内

部资源配置、减少亏损负担、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本次交易拟定价 1 元。

可比案例:恒天海龙 1 元出售资产

2015 年 11 月 3 日,恒天海龙(000677)公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

案)摘要》,恒天海龙拟出售其持有的除博莱特 51.26%股权、对博莱特负债之

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根据沃克森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5]第 0512 号《恒天

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拟出售资产总资产评估值为 209,372.29 万元,总负债

评估值为 226,583.09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7,210.80 万元。为了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根据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该次挂牌以拟出售资产的总资产为挂牌标的,

挂牌价格不低于总负债的评估值 226,583.09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根据挂牌价格

扣除总负债评估值确定。根据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的结果,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

交易对方确定为尚龙投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 1 元。

(三)财务顾问意见

预案虽然明确披露了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但未完全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第十四条要求披露交易金额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回复签署

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双方已将交易价格初步拟定为人民币 1 元,并已在重

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中作补充修订披露。

本次以 1 元的价格转让上市公司评估值为-1.73 亿元不良业务,对上市公司

具有积极意义。通过本次转让,上市公司调整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减少亏损负担,

更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做强优势业务。本次交易定价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益,有利

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问题三:预案披露,本次资产出售的同时,公司及控股股东还将继续筹划

并实施其他重大事项。但是,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后续资产注入尚处于前期筹

划与商业谈判过程中,并未与相关方签署明确的协议或达成明确的注入意向,

相关事项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补充披露:(1)后续资产注入是否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2)如不构成,请按照公司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的公告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3)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说明公司后续是否继续停牌。请财务

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后续资产注入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将申请继续停牌

由于上海物贸所从事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影响,

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情况近年来逐步恶化。针对此形势,上海物贸及其控股股

东百联集团开始寻求上市公司的业务转型。

公司尚在筹划涉及资产注入的其他重大事项,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后

续资产注入将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避免造成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将申请继续停牌,待后续拟注入资产

确定并完成初步尽职调查、相关预审计及预评估工作后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停

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公司资产重组方案有利于业务转型,后续资产注入虽然尚具

有一定不确定性,但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后续资产注入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申请继续停牌,待完成相关工作后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四: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剩余业务资产主要是汽车

销售业务及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业务规模较小。公司未来还能继续实施资本运

作,将可能购买新兴业务资产。请补充披露:(1)就后续资本运作或资产购买,

是否已有明确的计划,是否已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2)

如是,说明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 16 条规定的“初步磋商

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是否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披露要求。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正在与潜在交易对方进行初步磋商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公司及百联集团对于正在筹划的后续资本运作已经具有

初步明确的计划;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选择适宜注入上海物贸的资产,百联

集团及上海物贸正在与潜在交易对方就资产注入事宜进行初步磋商,了解拟注入

资产的行业背景、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管理层情况等。

(二)公司已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且信息披露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

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

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

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

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上海物贸正在与相关方筹划资产注入事宜,百联集团及上海物贸已严格履行

以上《重组办法》相关规定。百联集团及公司已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具

体措施如下:

1、将资产注入的敏感信息限定在少数知情人的知悉范围内;

2、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及保密方式;

3、在与潜在交易对方进行初步磋商时,严格控制相关纸质材料的复印份数,

并待磋商结束后及时销毁;

4、初步磋商过程中涉及的电子文件由知情人妥善存档,未经负责人同意不

可查阅等。

同时,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及时性原则在《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预案》中对后续资产注入事宜的进展情况及风险因素进行了提示,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在披露本回复的同时将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以避免股价异常波动,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百联集团及上市公司就后续资产注入方案已经形成了初步明

确的计划;公司正在与潜在交易对方进行初步磋商;公司在初步磋商时,已采取

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信息披露符合《重组办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

问题五:预案披露,如果后续优质资产注入无法及时有效推进,则可能上

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请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导致公司成为空壳公司;

(2)如是,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的规定;(3)如否,说

明依据及上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并结合交易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重大风险

提示。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成为空壳公司

有色分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完成后,公司剩余一级子公司及具体业务情

况如下:

一级子公司 持股比例(%) 主要业务

上海百联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96.34 汽车及零配件等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00.00 为市场内有色金属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

储运集散、加工配送、物流总包、物流设施的投资开

上海乾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95.00

发及经营管理。

化工、橡胶、塑料、染料、涂料等化工原料和制品的

上海晶通化学品有限公司 100.00

批发与零售。

上海金桥热力有限公司 60.00 金桥开发区的供热建设和经营

公司剩余一级子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度

一级子公司

总资产 归母净资产 营业收入 归母净利润

上海百联汽车服

128,322.64 30,377.67 246,449.78 1,306.35

务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有色金属交

5,196.49 2,297.87 172,488.17 -744.97

易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乾通投资发

11,721.66 11,037.91 17,137.10 424.85

展有限公司

上海晶通化学品

25,753.37 -975.17 77,120.19 -2,471.31

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热力有

6,344.86 6,337.20 0.00 955.76

限公司

因此,本次有色分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完成后,公司主要业务为汽车销

售业务、有色金属平台业务、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等,不会导致公司成为空壳公司,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

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的规定。预案中所描述“如果后续优质资产

注入无法及时有效推进,则可能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原意为若公司后续资产

注入不能及时有效推进,公司资产业务规模较原来相比将有大幅减小,剩余业务

资产虽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但盈利水平一般,如后续经营恶化则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警示甚至暂停上市等风险,预案中相关描述不够

全面、准确,已在相应处予以修订。

(二)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后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提供的模拟财务数据,剔除有色分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后,

上海物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与原财务指标对比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 /2015年度 /2015年度 差异(%)

(上海物贸) (剔除有色分公司后模拟)

资产总计(万元) 538,702.09 503,778.01 -6.48

负债总计(万元) 505,456.52 451,350.71 -10.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27,728.72 46,910.47 69.18

益合计(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5,702,594.60 898,041.74 -84.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58,440.47 -140,903.46 -11.07

净利润(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财务指标 /2015年度 /2015年度 差异(%)

(上海物贸) (剔除有色分公司后模拟)

资产负债率(%) 93.83 89.59 -4.52

流动比率 0.94 0.98 4.26

速动比率 0.83 0.93 12.05

销售毛利率 0.88% 6.02% 584.09

每股净资产(元) 0.56 0.95 69.64

每股收益 基 本 -3.19 -2.84 -10.97

(元) 稀 释 -3.19 -2.84 -10.97

净资产收 全面摊薄 -571.39 -300.37 -47.43

益率(%) 加权平均 -890.05 -499.40 -43.89

注:剔除有色分公司后模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仍为亏损的原因主要为对2015年底出售的黑色金

属业务相关资产计提的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等资产减值损失仍体现在剔除有色分公司后的报表中。

由上表可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差异为

负值,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完成后将减少公司亏损,公司财务状况得以改善。

以上内容已在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部分予以补充。

(三)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有色分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完成后,公司不会成为

空壳公司,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

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的规定;公司已经对原预案中

相关描述进行修订。

问题六: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涉及金额约 8.29

亿元。请补充披露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清欠时间安排;上述情

况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清欠时间安排

预案中已披露,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百联集团的下属子公司乾通金

属,系公司的关联方。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有色分公司账面存在对上海物贸

的欠款约8.29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有色分公司对上海物贸的负债将由乾通金

属承担,在该等负债清偿前,将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就此,百联集团已出具《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相

关债务清理事项的承诺函》,承诺:

“1、对于截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割日,乾通金属因受让上海物贸有色金属

分公司资产、负债而产生的对上海物贸的债务,承诺人将在本次资产出售交割日

起六个月内负责该等债务的清偿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乾通金属自筹资金、承

诺人或承诺人指定方向乾通金属提供资金用于清偿、承诺人或承诺人指定方直接

替代乾通金属予以清偿等方式处理。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因乾通金属对上海物贸存在未清偿债务导致

上海物贸受到任何损失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承诺人同意对上海物贸予以补偿。

3、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海物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与百联集团进一步协商,百联集团就解决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具体措施和清理时间做出详细安排:将在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至少解

决资金占用金额的30%、第二个月内至少解决20%、第三和第四个月内分别至少

解决15%、第五和第六个月内分别至少解决10%。

据此,百联集团已就解决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清理时间做出

安排。

(二)本次交易及关联方占款事项的批准

2016年4月18日,上海物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形成关联方占款的议案》,关联董事已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方占款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

案及本次交易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关联方占款事项将因公司实施本次交易而形成,其形成

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故意实施损害公司独立性的行为;本次交

易及相关关联方占款事项如获股东大会批准且百联集团上述承诺获遵照履行的,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将在一定期限内(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6个月内)消除,符合《重组办法》关于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以上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问题七、预案披露,本次出售标的资产尚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函。请补充

披露尚未取得同意函的金额,预计取得时间、具体解决方案,是否构成本次重

组的法律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涉及债务转移情况

1、对金融机构的债务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分公司

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2937 号),截至本次交易审计

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色分公司存在短期银行借款人民币 110,000,000

元。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上述借款均已到期并获清偿。

2、其他合同债务情况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由有色分公司签订且有色分公司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合

同共计 15 份,涉及合同相对方 17 名,其中尚有 7 份合同的相对方未就变更合

同主体或终止合同事项作出书面确认。

未获相对方确认的合同中,5 份为仓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该等合同所涉

金额较小,并采用按月结算方式,本次交易获准实施后,有色分公司将立即与相

对方结清余款并提前终止合同;其余 2 份合同由有色分公司与同一相对方签订,

并与有色分公司对该相对方的其他往来债务合并处理,详见下文。

3、其他往来债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说明确认,对于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色分公司账面存在的往来债务,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尚有 1 名债权人

(该债权人并系有色分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相对方)未就债务转移事项出具

书面同意,账面负债余额约为 0.84 亿元。

上海物贸正在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转移事宜,如本次交易交割日前未

能获得债权人同意的,有色分公司将结清对债权人的债务或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

处理。

4、新增债务

因有色分公司仍在持续经营,本次交易交割日前,有色分公司所负债务情况

将会持续发生变更。对此,上海物贸及有色分公司将进一步与新增债权人就债务

转移事项进行沟通并取得其同意,或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处理。

(二)交易合同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物贸与乾通金属签订的《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

分公司之资产转让合同》:如拟转让的分公司资产项下的任何负债、义务和责任

在转让前必须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而该等手续在交割日

之前(含交割日当日)未能完成的,则上海物贸应代表乾通金属并为乾通金属的

利益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责任,直至该等负债、义务和责任消灭或可以按本

合同的规定合法有效地、完全地转移给乾通金属。若发生该等情形,上海物贸因

交割日后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或承担责任且因此支付费用或受到损失的,有权就该

支付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要求乾通金属予以补偿。

(三)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对于有色分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且未获相对方相关书面确认的

合同之债务,有色分公司已明确处理方案;对于截至审计基准日有色分公司负有

的往来债务,目前尚有部分债务未予清偿或取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上

海物贸正在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有色分公司已不存在对金融机构的负债;除

上述情形外,若有色分公司还或有须经第三方同意方可转让的其他负债、义务和

责任但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尚未获得其同意的,上海物贸已与乾通金属书面约定

了明确的处理方式,该等约定合法、有效,在获遵照履行的前提下将使上海物贸

免于遭受相关损失;因此,以上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问题八、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控股股东的下属企业。但《资产转让合同》

约定,如本次交易拟转让资产须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直至交割

日后 90 日仍未获取且公司因此获取利益的,公司须向交易对方补偿由此引致的

一切费用、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为获得相应代替资产、权益需

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请补充披露:(1)作如上约定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

惯例,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2)本次交易拟转让资产中所有须取得第三

方同意、许可、确认的资产;(3)前述须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的原因,

尚未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的比例及预计取得时间;(4)如所涉资产无

法在交割日后 90 日内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的,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及可能的赔偿金额;(5)“代替资产”的具体内容;(6)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

次资产出售是否符合《重组办法》关于拟出售资产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的要求。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资产转让合同》作出相关约定的原因及其影响

《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如本次交易拟转让的任何资产、权益在转让前须取

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而直至交割日后 90 日仍未获取且公司因此获

取利益的,公司须向交易对方补偿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对方为获得相应代替资产、权益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交易双方作出上述约定的原因及其影响如下:

1、避免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形

本次交易以有色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为交易标的,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并以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有

色分公司仍然存续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其资产、负债情况将会持续发生变动,

并以其交割日时的资产、负债为最终转移标的。交易双方均无法确保截至交割日,

是否存在可能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方可予以交割的资产。

上述条款系为避免发生拟转让资产、权益在转让前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

可、确认或承诺而未能取得的情形时,因约定不明阻碍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2、避免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

就拟转让资产须取得必要的第三方同意是确保拟转让资产权属清晰及具有

可转让性的前提之一,一般属于转让方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公司获益

的情形下才负有义务。因此,该条款系为避免交易一方不当得利而设。

另外,公司在该条款项下可能承担的义务为补偿性而非赔偿性义务,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未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

与上述条款相对应,《资产转让合同》还约定,如本次交易拟转让负债、义

务、责任须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但在交割日前未能取得,且公

司因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或承担责任而支付费用或受到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交易

对方予以补偿。由此避免公司因类似情形可能受到的损失。

因此,《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对权利义务对等

的要求。

综上,财务顾问认为,《资产转让合同》的上述约定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

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二)目前须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的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预案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有色分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

收款、存货等流动资产,属于债权类资产。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等资产的

转移无需取得第三方同意。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有色分公司资产类型未发生实质

变化。

此外,上海物贸已书面承诺,公司对拟出售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

处分该等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可能引致诉讼或可能引致潜在纠纷的其他

情形,在交易合同获准执行完毕之前不会对拟出售资产设置任何第三人权利。

因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本次交易拟转让资产不存在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

许可、确认或承诺的情形。

(三)解决措施、赔偿金额及代替资产的内容

如本次交易拟转让资产发生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方可转

让的情形且在交割日后 90 日内未能取得的,公司将在与交易对方协商后,采用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等额货币、申请交易对方豁免等方式处理,代替资产主要为等

额货币。

因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本次拟转让资产不存在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

认或承诺的情形,故暂未产生可能需要予以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因此,本次资产

出售符合《重组办法》关于拟出售资产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的要求。

(四)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系为避免发生约定不明或不当得利

的情形而设,未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符合商业惯例,也不存在损害中小投

资者权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承诺,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本次拟出售

资产不存在需要取得第三方同意、许可、确认或承诺的情形。因此,拟出售资产

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九:预案披露,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标的资产有色分公

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模拟财务报表中,预付款项 777,552,032.01 元,其

他应付款 854,225,351.06 元,请补充披露相关往来款项形成的原因和性质,主

要交易对方,并详细说明本次交易后,是否会形成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

用。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有色分公司预付款项明细

根据立信会计师提供的有色分公司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有色分公司预付款项

明细如下:

单位:元

交易对方 预付款项净值

上海易融贸易有限公司 203,294,089.40

上海宝质实业有限公司 200,449,272.75

上海晋金实业有限公司 92,484,227.03

上海臻金贸易有限公司 111,922,121.31

上海广濠贸易有限公司 61,747,038.36

上海宝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9,023,157.11

上海尚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31,477,531.59

上海旭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3,844,306.98

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俊标贸易有限公司 1,539,960.22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东北有限公司 1,249,058.88

上海恒越贸易有限公司 186,393.42

上海森垚供应链有限公司 121,541.10

上海浦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1,809.18

上海丞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54,729.77

上海泉豪物资有限公司 53,620.37

中钢投资有限公司 15,170.40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191.04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4,536.71

中电投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406.84

上海郑煤贸易有限公司 443.00

天津市博杰瑞商贸有限公司 284.10

上海京慧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1.34

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1.05

京慧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0.04

上海琦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0.02

合计 777,552,032.01

上述预付款项均为有色分公司有色金属贸易业务往来形成的经营性预付款

项。由于部分业务相关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部分业务截至审计基准日尚未结算

完毕,造成账面预付款金额较大。但由于有色分公司贸易业务体量较大,上述预

付款项占有色分公司2015年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仅约为1.62%。

(二)有色分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

根据立信会计师提供的有色分公司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有色分公司其他应付

款明细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 828,818,329.73

东方宏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付款项 23,498,742.40

仓储保管费 189,729.56

教育经费 53,984.18

党费 2,390.00

员工风险押金 266,480.98

宝然、中颐等单位冲回项目 1,298,787.56

其他 96,906.65

合计 854,225,351.06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有色分公司其他应付款中主要为对上海物贸的应付

款,应付款主要由上海物贸对有色分公司的借款、上海物贸代付所得税款等构成。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完成后,将形成关联方乾通金属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对此,百联集团已经就具体措施和清欠时间安排出具明确可行的承诺,最迟将在

本次交易的交割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完毕,详见“问题六”回复。

(三)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预付款项为有色金属贸易业务往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其他

应付款中主要为有色分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应付款,交易完成后将形成大股东的关

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但百联集团已做出具体措施和清欠时间安排,并已

出具承诺,该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问题十:预案披露,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请补充披露:(1)

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主要过程,并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占比较大的科目,进行细

化和量化的分析说明;(2)除资产基础法之外选用的另一种预估方法、预估结

果、主要参数和假设。如无法就上述要求做补充披露,请说明原因。请财务顾

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资产基础法中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及主要过程

1、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对于货币资金的评估,通过对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库存现金进行盘

点、对银行存款余额同评估基准日银行对账单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

行试算平衡,核对无误后,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2)对于应收票据的评估,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清查明细表,通过验证汇票

单据、背书流程完整性、发票收据、合同等有关记录确认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安全

性,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3)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的评估,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

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

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已经发生坏

账的款项,取得相关的证明文件,对该款项无法收回的部分全部确认风险损失;

对于其余款项根据账龄的不同评估风险损失。

(4)对于预付账款的评估,主要通过判断其形成取得货物的权利能否实现

或能否形成资产确定评估值。

(5)对于存货的评估

1)发出商品,为已发往各购货方的铜和电解铜,发货对象为上海宝然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上海华办船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共计 8,566.79 吨。本次评估均由函证确认未开票结算金额数,故所有发出商品

的不含税售价均以双方确认的函证金额进行评定,经审计后,有色分公司销售利

润为负值,此次评估不涉及所得税的扣减。

2)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评估值=(不含税单价×数量+合理费用)×成新率

2、关于固定资产—设备的评估

按资产替代原则,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计算公式:评估价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1)电子类及办公类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经查询相关专业网站等资料及市场调查询价,得到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以

此确定重置价格。

2)车辆重置全价的确定

对于正常使用的运输设备经查询专业的汽车网站和经销商的报价,得到同类

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进行类比调整后加计车辆购置税和其他费用确定重置价格。

重置全价=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其他费用

其中:车辆购置税为不含税购置价的 10%,其他费用主要包括:验车费、

拍照费、固封费、拓钢印、车船税等,小型车辆一般为 1,000 元。

由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内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故本次评估设

备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故不计增值税。

(2)设备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综合成新率一般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和技术观察法成新率,并对年限法和技术

观察法所计算的成新率,以不同的权重,最终合理确定设备的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使用年限法成新率×加权系数+技术观察法成新率×加权系数

其中:使用年限法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

×100%

或:使用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对于运输车辆,依据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

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通过现场勘察确定观察成新率,

对理论成新率和技术观察成新率以不同的权重,确定车辆的综合成新率。

对于拟处置报废的车辆,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主要计算公式:评估值=∑(二手车市场报价×报价时间修正系数×交易情况

修正系数×车辆款型修正系数×车辆配置修正系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行驶里程

修正系数×保养状况修正系数×车况个别修正系数)/案例数量

3、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

无形资产为外购软件类.

评估公式:评估价值=市场购置价×(1-贬值率)

贬值率因素根据市场其他同类产品替代性、产品可升级性、软件使用行业的

包容性等综合确定。

4、关于负债的评估

关于负债,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以核实后企业实际承担的负债确

认评估值。

(二)占比较大科目的细化和量化说明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有色分公司进行预估的过程中,占比较大的科目主要为

流动资产,具体包括预付账款和存货。

1、预付款项

预付账款账面净值 777,552,032.01 元,账面原值为 818,301,597.51 元,坏

账准备 40,749,565.50 元,共 25 户,账龄为 1 年以内。主要为预付货款,其中

金额较大的有:预付上海易融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213,993,778.32 元,预付上海

宝质实业有限公司货款 210,999,234.47 元,预付上海臻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117,812,759.27 元等。

在核查中发现:其中有金额合计 814,991,310.03 元的预付款,因付款手续

或 证 明 资 料 不 完 善 , 被 评 估 单 位 按 该 合 计 金 额 的 5% 相 应 计 提 坏 账 损 失

40,749,565.50 元,并经审计确认。经分析认为,该些预付账款存在一定的回收

风险,故本次评估参照审计审定的金额预计坏账损失 40,749,565.50 元。

其余预付款项通过审核债务人名称、金额、发生日期及相关凭证,并进行必

要的替代程序验证其真实性,评估按账面值确认。

坏账准备账面值 40,749,565.50 元,由于预付账款已按可回收风险进行判断

评定,本次对预付账款坏账准备评估为 0.00 元。

预付账款评估值为 777,552,032.01 元。

2、存货

存货账面金额为 353,921,765.63 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7,796,815.95 元,

账面净额为 336,124,949.68 元,实际为已发货尚未开票的存货,发货单位具体

为三家公司,大类统计明细如下:

发出商品名称 发货单位 账面数量(吨) 账面金额(元)

铜和电解铜 ISA 上海宝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7,036.316 302,597,259.56

铜和电解铜 ISA 上海中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997.705 32,523,997.14

铜和电解铜 大冶 pc 上海华办船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532.7645 18,800,508.93

合计 8,566.79 353,921,765.63

对发出商品的实际交易数量及金额,经向上海华办船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宝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发询证函结果显示,均

存在数量或金额差异,故被评估单位依据回函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其中:对于函

证确认的未开票金额或吨位数大于有色分公司账面成本金额或账面数量的,以有

色分公司记录数据确认;对函证确认的未开票金额或吨位数小于有色分公司账面

成本金额或账面数量,则以函证记录数据确认,并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评估对于上述已销售的发出商品,均以函证确认未开票

结算金额(不含税售价)为依据进行评估,根据审计审定后的报表,有色金属分

公司销售利润为负值,故无需扣减销售利润及所得税。

发出商品评估值为 353,735,952.72 元。

(三)本次评估仅采用资产基础法的原因

本次评估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未采用其他评估方法,理由如下:

1、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理由

本次评估对象为有色分公司的资产及对应负债,有色金属分公司为上海物贸

分公司,非独立经营主体,根据本次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难以在公开市场搜集

到与评估对象相类似的产权交易案例,所以本次企业价值评估无法采用市场法。

2、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理由

经模拟的有色分公司 2014 年度的净利润不足 50 万元,2015 年度出现 1.75

亿元亏损,由于近年来宏观环境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色金属价格持续走低,使

得整个有色金属行业及其相关配套行业一直处于不景气的状态,未来何时能够转

亏为盈无法判断,故无法从未来现金流的角度进行财务预测,故本次评估无法采

用收益法。

综上所述,根据资产评估相关准则要求,本次评估通过对评估对象的现场勘

查及其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四)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由于本次拟出售资产自身特点,相较于市场法及收益法,采

用资产基础法对有色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较为合理;同时,也确实

难以使用其他评估方法,故仅采用资产基础法有其合理性。

问题十一、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剥离有色金属

贸易业务,剩余汽车销售业务及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业务。请补充说明,有色金

属交易平台与有色金属贸易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合作安排。同时,

详细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

竞争。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有色金属交易平台的具体业务内容

公司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业务即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前身是上海物贸有色

金属交易市场,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 2012 年 11 月同意设立(沪商市场

2012[818]号),现已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有色金属现货交易平台。该交易

市场集聚了涵盖有色金属生产、流通、用户等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公司全资子

公司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交易平台的组织者,目前交易中心的主要

收入为物业出租收入,交易市场现货贸易所需配套体系完善,入驻商户足不出楼

即可完成现货贸易全过程。

2014 年,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商城平台、信息平台上线

(http://www.smechina.com.cn),2015 年现货交易平台交割量 57,910.54 吨,

交易额 1,673,857,723.75 元(不含税)。线上平台作为线下平台的配套,截至本

回复签署日未就线上交易收取费用。

(二)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与有色金属贸易业务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业务

往来或合作安排

1、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与有色金属贸易业务之间的关系

有色金属交易平台目前约有 400 余家交易会员,公司有色金属贸易业务的

实施主体有色分公司为其中之一。

2、业务往来或合作安排

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与有色金属贸易业务之间无业务往来或合作安排。

(三)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有色金属交易平台是国内有影响力的有色金属现货交易市场,提供全方

位的有色金属贸易服务,其主要收入来源为交易市场内(上海市中山北路 2550

号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物业出租。与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有色金属贸易业务

不存在同业竞争。

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新增同业竞争的情

况;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预计未来不会因本次交易产生关联交易。公司控

股股东百联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利于增强上市

公司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请见本回复之问题六。

问题十二:预案披露,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估值工作尚未完成。但公司未

对此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

第十一条(四)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

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若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

特别提示。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已在预案“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第十一条(四),“上市公司

应当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提示。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四)本次预案涉及的资产预估作价情况,包括资产账面值净额、

资产预估总值、预估增值率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或估值、盈

利预测审核(若涉及)的,应当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

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若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

露的特别提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七条(六),“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

评估或估值、盈利预测审核(若涉及)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

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

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若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

特别提示”。公司已在披露的预案中的“公司声明”部分及“董事声明”部分对以上内

容作出特别提示。

公司将已经按要求在修订稿的预案“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进行补充披露。

(二)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在预案“公司声明”部分及“董事声明”部分对上述内容

作出特别提示,将按要求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进行补充披露。

问题十三、本次交易预案中多处出现错字、漏字现象,且未按照格式指引

的规定,披露交易金额等关键信息。(1)请财务顾问比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披露是否对本次交易

披露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2)请财务顾问的内核部门就是否勤勉尽责以及本

次披露文件是否经过必要的内核程序发表意见。

回复:

(一)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披露文件的核查

财务顾问已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对交易预案进行了认

真核对,并督促上市公司对预案中疏漏之处进行仔细检查,并在预案修订稿中做

出修订。

(二)财务顾问内核部门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披露文件有少量错漏字均已经更正,已在原披露的定价依据基

础上补充初步拟定的交易金额,并就预估情况做出重大事项提示;财务顾问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立项流程、本次披露文件内核程序按时、完整、合规,财务顾

问内核部门勤勉尽责。

问题十四、预案披露,在公司股票停牌前 6 个月(即 2015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

证券的自营部门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请财务顾问进一步自查是否存在违

规行为,并请律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财务顾问自查情况

根据有关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国泰君安证券作为

上海物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 2015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买卖上海物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国泰君安证券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海物贸股票的情况;

2、国泰君安证券控股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部门存在买卖上海物贸股票的情

况。

上海证券自营部门交易情况如下:

成交日期 证券名称 委托方向 股东账号 成交数量 成交均价(元) 期间盈亏(元)

20160314 上海物贸 股票买入 D890493071 12000 11.64

20160316 上海物贸 股票卖出 D890493071 12000 11.75 1,320

20160321 上海物贸 股票买入 D890493071 10000 12.62

3、关于上述情况的说明

对此,国泰君安证券出具说明如下: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已经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

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国泰君安证券已经建立了严格的信息

隔离墙机制,包括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

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

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国泰君安证券控股子公司上海证

券交易上海物贸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决策,属于上海证券相关业务部

门日常的市场化行为。

同时,上海证券出具书面声明:上海证券未参与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

关决策,也未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或

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海物贸股票的建议;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基于上海物贸已公

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对上海物贸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分析和判断作出的正常投资

行为,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

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回复之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肖翔云 薛 歆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

云 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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